禹州一男子酒後幹了件事,被公安局訓誡並寫下悔過書

5月28日晚,禹州市萇莊鎮鎖石溝村村民孫某(男,現年28歲)酒足飯飽後,陡覺無聊,於是就想找個事情,而且想找個比較“刺激”的事來做,想來想去,感覺還是撥打110比較“划算”,不要錢,而且有得聊。於是拿出手機就撥通了禹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報警電話,電話中孫某語無倫次、無理取鬧,拒不聽從接警員勸導和警告,趁著酒勁兒,多次反覆撥打110報警電話並謾罵接警員。

俗話說: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6月1日上午,禹州市公安局穎川中心派出所辦案民警將違法人孫某依法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面對證據,孫某對騷擾110和謾罵接警人員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穎川中心派出所民警對孫某進行了嚴厲訓誡和批評教育,孫某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寫下悔過書,誠懇地通過視頻向社會和全體110接警員道歉。

禹州一男子酒後幹了件事,被公安局訓誡並寫下悔過書

禹州一男子酒後幹了件事,被公安局訓誡並寫下悔過書

“110”(包括119、120)報警電話是連接群眾與警方的專線,是警方為群眾排憂解難、化解糾紛、處置突發事件的“生命線”,是群眾安全的“保護神”,是整個社會的穩定線。然而,這條跟每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安全線,經常遭遇報空警、假警,各種無效報警和惡意騷擾已成為困擾“110”的一個突出問題。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惡意騷擾“110”是違法行為,對撥打“110”取樂、滋擾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報假警等行為,公安機關將按照法律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和打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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