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婚”的法律思考

“试婚”的法律思考

所谓“试婚”是指未婚男女(包括已婚离异者) 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夫妻婚姻生活的模式进行的一种试验。这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行为。它和同居和事实婚姻不一样。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是指婚姻之外的一切不正当两性关系;狭义是指未婚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定义,而现实中人们对同居的理解却更多是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和同居和事实婚姻相比较,试婚比同居的目的性更强,而相对于事实婚姻来说,试婚更强调它的预备性和准备性,是对未来婚姻的预演。试婚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但从伦理道德,社会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并不值得倡导。

“试婚”的法律思考

(一)从伦理道德上讲,试婚有悖于我国婚恋道德观试婚会导致无理智、无节制的情欲,不仅会摧残人的身体,丧失人的意志,造成人的道德素质下降,更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社会秩序的混乱;试婚弱化人们的道德责任感,“试合则合,试分则分”,这很容易被一些道德败坏者找到胡作非为为“籍口”,试婚会导致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的泛滥,使得试婚向前逐进的步伐日益偏离其方向。

(二)试婚在法律上也有难以逾越的障碍

首先是其地位在法律上很难有一个准确鉴定,它必将同未婚同居、事实婚姻、定婚一样作为非法定程序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试婚期间的家庭关系是否成立,男女之间是否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试婚期间的财产、子女问题也将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试婚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后果

“试婚”的法律思考

​推行试婚制度的实质就是鼓励或认可婚前非法同居,而目前法律只承认正式的婚姻关系,对非法同居则予以否认并制裁。试婚制度与我们一贯倡导的精神文明也是格格不入的,它为一些没有责任感或道德水准低下的人玩弄感情、逃脱责任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和借口。试婚造成更多未婚妈妈和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将进一步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影响国家一系列法律、政策的顺利实施。

从其产生来说,“试婚”是从伦理道德中首先提出来的。但在当今社会“试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潮流、一种社会行为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并且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它,因为它已经远远超出了伦理道德范畴所能控制的程度。我们应当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共同的社会调节功能,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肯定其积极价值。但是目前我们国家在关于“试婚”问题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试婚”是“弊”大于“利”,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法的根本立法精神,也又悖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不利于以法律形式来规范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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