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採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全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切實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全面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落實整改措施。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區域性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他火災隱患未能完成整改的,相關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採取停用、專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強消防安全巡查,加強重點部位看護。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力度。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相關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充分發動網格員、志願者等力量,分片包乾開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單位的巡查,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流動人口聚集區域的相關建築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證每條街道有巡邏檢查隊伍,每個單位有值班巡查人員,每棟建築有人員實名看護。

三、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全面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及時告知和督促村(居)民、業主清空樓梯、過道、屋頂、電纜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雜物,清除影響安全疏散和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確保消防設施完好和疏散通道暢通;及時檢查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以及電纜橋架在樓板處的防火封堵情況,確保封堵嚴密。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安全檢查,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存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單位、社區(村)微型消防站應當嚴格落實24小時值守制度,做好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突發火情能夠第一時間到場處置。

四、嚴禁在森林高火險區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職責。一級森林火險區內的林場、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城市風景林、沿海防護林和重要山林的非開放區實行封閉管理。

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等物質,重大外事活動重點區域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明火施工作業。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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