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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問題本身就代表著對於國際關係史的不瞭解。關於南極洲的法律地位,事實上,各國之間的矛盾是非常尖銳的。二十世紀以來,先後有英國、新西蘭、澳大利亞、法國、挪威、智利和阿根廷等國家,對南極正式提出過領土要求。在這些領土要求中,智利、阿根廷和英國等國家的領土要求是相互衝突的。除了以上國家以外,日本、比利時、南非、巴西、烏拉圭、秘魯等國家也曾經對南極提出過權利主張。所有對南極提出這些權利主張或者領土要求的國家,他們主張的國際法依據就是南極洲是無主地,然後根據不同的依據,比如說“發現”、“扇形原則”、“象徵性兼併”、“先佔”、“佔有”等等,但是這些主張都沒有得到普遍的承認,世界上多數國家認為南極應該是人類的共同財產。因此問題中所說的沒有任何國家敢去佔領南極洲,實際上和歷史史實是不符的。
當前對南極洲提出領土要求的國家及其領土要求
當然,我們所談的南極,不僅僅是,僅包括南極洲。在國際法意義上的南極地區,是指地球南緯60度以南的大陸、島嶼及海域,這一地區雖然氣候嚴酷,但擁有豐富的淡水、生物和礦產資源,科研條件也是非常的優厚。所以南極地區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地位。這也是為什麼上述這些國家會爭相提出對南極的領土要求。
在南極有領土要求的國家及其具體領土要求
在南極的領土要求發生衝突的國家及涉及的南極洲的土地
不過,當前南極的
法律地位是由南極條約體系所確定的。南極條約體系是以《南極條約》一系列相關的條約組成,其中核心是1959年的《南極條約》,其他還包括1964年的《南極動植物資源保護議定書》、1972年的《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年的《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和1991年的《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等一系列國際條約。南極條約組織標記
作為南極條約體系的核心,《南極條約》1959年12月由美國、蘇聯,澳大利亞、英國、法國、新西蘭、挪威、日本、比利時、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個國家簽訂,並且在1961年6月正式執行。根據南極條約,所成立的國際組織,即南極條約組織。目前,簽署《南極條約》的國家共有46個,其中包括中國在內的28國,在南極有實質性科學研究活動,是《南極條約》的協商國,其他18個國家為非協商國,《南極條約》常務秘書處總部設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
南極條約組織旗幟
《南極條約》的簽署是為了緩和各國對南極的爭奪,促進南極地區的科學考察的國際合作。根據南極條約體系,第一,“南極應只用於和平目的”(《南極條約》第一條),所以南極,實行非軍事化,禁止核試驗,禁止建立軍事基地,禁止軍事演習和任何武器試驗。但是作為科學研究和其他和平目的的軍事人員和設施不受限制。第二,科學考察自由和合作,這是《南極條約》第二、三條規定的。第三,保護環境與資源。按照南極條約體系中的相關條約規定,在南極洲的任何活動,不得對南極的環境和生態系統構成破壞。第四,維持南極地區的公海制度。第五,建立南極協商會議。這是《南極條約》第九條規定的。最後,凍結南極領土主權要求,這是《
南極條約》第四條規定的。換句話說,這一規定並不是說,締約任何一方因為這一條約,而只能放棄自己原來所提出的對南極的領土要求以及其提出領土要求的根據,也不是為了損害締約任何一方承認或者否認任何其他國家在南極的領土要求或提出領土要求的根據。當然,這並不是說在條約有效期之內的活動可以成為主張、支持或否定對南極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基礎,而且不得提出對南極領土主權的新要求或擴大現有要求。因此,即使按照南極條約體系的規定,也並不是說不否認歷史上任何國家對南極的領土要求,只是暫時凍結了對南緯60度以內的南極地區的領土要求。事實上即使在簽訂了《南極條約》以後,所有國家,在南緯60度以內的南極地區領土訴求都被暫時凍結了,但私底下對南極洲的領土要求的小動作卻是從來沒有斷絕過。
南極條約組織成員國
hording
南極州雖是大陸架,但是,因為那裡沒有經濟利益,就是佔領了這裡,就自然環境和因保障人類適應自然環境和自身安全,也要倒貼經濟利益。二因為地球就此一處沒有背破壞的大自然環境。共人類研究生命和大自然的演變一但遭到人類的破壞。那個國家願意這樣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