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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李某因急需用钱向王某借款2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金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李某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并将借条交付王某,随后王某将现金20000元交付于李某。借款到期后,李某依约将借款归还王某,王某收到还款后,将“借条”归还李某,李某当场将借条撕毁。

2017年9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20000元。开庭时,王某向法院提交20000元的借条原件,李某答辩称借款已经偿还,借条原件也已收回,王某提交的借条是伪造的。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提交的借条进行鉴定,证实王某提交的借条系真实借条。后李某找出被撕毁的借条,拼接起来后发现王某归还的借条原来是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的影印件,不仔细辨别无法辨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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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李某虽然找出被撕毁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李某已经偿还借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

【律师点评】

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熟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更是常见,几乎人人都会遇到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民间借贷双方基本都是比较熟悉的人,发生借贷行为是以一定的信任为基础。但是,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法院受理的各类型案件中,民间借贷类案件占了较大的比例,这就反映出:第一,民间借贷行为发生较频繁,范围较广;第二,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案例是一起因借款人在还款时疏忽大意,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败诉的案件,针对如何有效防范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的还款法律风险,本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1、还款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2、用现金还款要把借条原件收回,仔细查看是否是借款时出具的原件。同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注明所借款项已经付清。

3、如果是分期还款,借款人在还款后出具新借条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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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

杨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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