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臨時排汙許可 加大處罰力度|寧夏修改汙染物排放管理條例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汙染物排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對申領排汙許可證的範圍、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和違規處罰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今後,寧夏對汙染物排放的管理將更加嚴格。

取消臨時排汙許可 加大處罰力度|寧夏修改汙染物排放管理條例

這次修改的一大特點是擴大了管理範圍

新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對申領排汙許可證的單位範圍做了修正,增加了“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並規定“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水的“其他生產經營者”,都應當申請取得汙染物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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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還刪除了徵收排汙費的有關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寧夏已開始對排汙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單另徵收排汙費。

取消臨時排汙許可 加大處罰力度|寧夏修改汙染物排放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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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將首次發放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修改為三年,並加大了對違法違規排汙行為的處罰力度。

未取得汙染物排放許可證、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將被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者將被責令停業關閉。

加大對違規排汙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將有力解決過去一些企業違法成本低、屢罰屢犯的問題。

取消臨時排汙許可 加大處罰力度|寧夏修改汙染物排放管理條例

環保廳法規處處長 樊永學:

這次條例的修訂,取消了臨時排汙許可證發放,要排除一些企業拿著臨時排汙許可證長期處於試運行階段,鑽法律的空子進行排汙行為。這次取消臨時排汙證以後,這些排汙單位必須將所有的環保治理設施竣工驗收以後方可取得排汙許可證,才能夠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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