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張愛國
身份證號:4109231973xxxx2454
性別:男
年齡:44
住址:河南省濮陽市南樂縣梁村鄉王村188號
執行案號:(2017)豫0105執8066號
立案時間:2017年7月6日
執行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案情介紹: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金水支行起訴被告張愛國、史愛花、河南省宏胤祥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2月17日判決一、被告張愛國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金水支行貸款本金183276.36元及應收利息4721.2元、拖欠本金的罰息434.57元、應收利息的罰息85.18元(暫計至2016年5月5日,之後按合同約定計算至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二、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金水支行對被告張愛國名下豫Axxx的抵押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被告史愛花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在上述抵押車輛以外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河南省宏胤祥實業有限公司對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河南省宏胤祥實業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張愛國進行追償。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決定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後3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
執行依據文書: (2016)豫0105民初18144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金水支行本金及利息192587.31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17698089236(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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