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沒有轉賬記錄,起訴能勝訴嗎?

我要逆襲126467332

建立借款關係後,到了還款期限發現對方不肯還錢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訴還錢。那麼,提起訴訟後要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借款關係,而借條是最為直接的證明,所以有些人認為只要拿出借條就可以。   

一方借錢不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後,只有借條的話其實可以證明存在借款關係。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辯已經還清欠款,並且提供了足以反駁的證據,法院為做出正確判決,出借人只有借條的話就要其他證據佐證。   

所以,特殊情況下,只有借條的話並不一定能夠證明借款關係,出借人還是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證明的。   

具體而言,出借人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1、雙方的電話錄音,如在電話裡提到還錢的事,並且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   

2、雙方的手機短信,如短信內容裡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覆裡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   

4、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   

因此,起訴後被對方反駁時,要能夠證明對方確實沒有還錢,那麼就要找出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所以收集證據時不能只注意借條一個證據。


北京任麗麗律師

有借條,而沒有轉賬記錄,很有可能是因為以下兩種原因:

1、這筆款項不是借款,而是賭債或者其他債務;

2、這筆款項屬於借款,但是不是通過轉賬支付,而是到銀行取現再交給借款人。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起訴是不能夠得到勝訴的

如果這筆借款是屬於賭債,則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這邊借款是屬於其他債務,建議不要用借款關係起訴,而要根據該債務的具體性質選擇適當的法律關係進行起訴,這樣才可能勝訴,例如這筆借款是欠你的租金,你為了保險起見而讓承租人簽了一個借條,那如果他還是沒給租金,那建議你以租賃關係起訴,要求他支付租金,而不是以借款關係起訴,要求他償還借款,畢竟你們之間不存在借款關係。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起訴也未必能夠得到勝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因此,在你僅有借條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勝訴就看對方提出抗辯是否能夠成立或者是否構成有效的抗辯,如果一旦成立或者構成有效抗辯,那舉證責任就馬上轉移到了你的身上,你還需要繼續舉證證明借款關係的成立,你的舉證責任是很重的,但是由於你已經沒有證據了,那就很被動,因為你的證據不夠充分,很容易就會敗訴。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第十條第1小點“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


李欽宇

首先,沒有借條仍然可以起訴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你都可以訴訟。但是能起訴,與能否贏得法律的支持是兩碼事兒。要想得到人民法院判決的支持,除借款人自己承認外,您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借條屬於直接證據。

根據實踐的經驗, 能否勝訴 需要看被告的抗辯理由和舉證情況,如果被告稱自己並沒有收到款項,很明顯,原告需要就這一點做出合理的解釋。如果對自己的抗辯主張不能舉證 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這一點也比較複雜。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幫助你辦理

另外關於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您可以通過提供證人證言、錄音、短信、聊天記錄、匯款憑證等間接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建議您在通過一些方式收集一些證據時,可以通過他自認的方式,比如找他協商,通過錄音或其他記錄方式確定你們存在欠款事實、債權債務關係,向對方通過書面方式催要,讓對方簽字確認等,然後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這種債權一定要儘快解決,但是注意有訴訟時效的時間要求。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主任 何永萍

京師諮詢熱線:4001-666-001


京師律師


借款糾紛中一般都是出借的一方實際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錢。那麼,有借條,有收條找不到轉帳憑證可以起訴嗎?只有借條無轉賬憑證應該怎麼辦呢?

一、有借條,有收條找不到轉帳憑證可以起訴嗎

實踐中,有借條有收條找不到轉帳憑證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訴訟後不一定會勝訴。

二、只有借條無轉賬憑證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不應簡單地將借條作為完全排斥其他證據證明效力的唯一債權憑證。在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辯主張後,認為出借人所主張的借款資金來源和交付過程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和高度蓋然性標準,存在明顯不合理性,無法就借款的實際交付形成心證的,應認定借款未實際交付。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最有力證據。

三、只有轉賬憑證無借條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銀行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一方當事人將借款打款給了另一方,匯款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資金上的往來。但並不能證明基礎債權關係的性質及成立,因為基於買賣、交付貨款、還款等原因而給另一方轉賬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沒有履行行為,即一方當事人沒將資金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則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貸合同已經生效;而對於交付憑證中不能體現借貸關係的,要及時補充借條、借款合同等憑證,否則發生糾紛後,主張成立借貸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沒有借條等證據而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合勝法律網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有借條,無轉賬記錄,起訴肯定沒有問題;起訴後能否勝訴,則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加以討論,簡單地說勝訴或敗訴都是不負責任的。

首先確定討論前提,這就是,該筆借款是真實的,所出借的款項已經實際以現金方式交付;該筆借款,不屬於賭債或者其他非法債務。

以下觀點,均建立在上述事實基礎之上;換句話說,以下觀點,只對上述事實負責。

1、借款數額不大。這裡所說的借款數額不大即借款金額大小,需要結合題主本身以及題主所在地即借款發生地,社會上一般人的認知水平。比如,十萬元左右,對於收入多的人來說,是一個小數額,而對於收入少的人來說,則可能就是一筆大數額;在經濟發達地區可能就是一個小數額,而經濟不發達地區比如偏遠地區,則可能就是一筆鉅款。因此,如果數額不大,那麼,以現金方式交付,則符合一般生活習慣。在此前提下,題主起訴後,雖然沒有轉賬記錄,但是,憑藉被告親筆書寫的借條,法院會判決原告勝訴。

3、借款數額較大,交付過程無法證明,並且借款時間長,期間還有利息清算、重新出具欠條等事實。如果這樣的話,題主在本案中的證明難度將急劇上升,與此同時,題主勝訴的可能性將大幅度下降。不過,即使是這樣,勝訴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這裡只是作靜態分析,而訴訟則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此過程中,被告的答辯、被告對於法庭詢問的回答,以及對於相關問題被告所作出的解釋等等,都有可能成為題主勝訴依據。比如,被告承認借錢了,但是,已經還了。如果是這樣,題主出借的事實就無需再費心費力地證明了。因為被告已經承認。

4、訴訟是一個過程,而勝訴與否,與過程有關。一個案子在訴訟之前所作出的種種預判,只是幫助我們儘量地規避一些敗訴的風險。即便十分不利的案子,也有勝訴的可能。期間,原被告之間的攻與防,對雙方來說,都是一個機會。在法院判決未下達之前,勝與敗,是不確定的。既然借款事實客觀存在,而被告又不肯還錢,訴訟,就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因此,建議題主大膽訴訟,以表示自己維護權利的決心與信心。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有借條但沒有轉賬記錄,是可以勝訴的。不過,勝訴需要在庭前做好充分的準備。首先說三種可能勝訴的情況。



第一,要從借款金額來看。如果標的較小,比方說一萬、二萬,那麼主審法官結合庭審情況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只要出借人說的合情合理,一般會支持你的。



第二,要從借條的書寫內容來看。如果借條中已載明“借到”、“借得”等代表過去時態的字樣,同時借條中載明是“現金”,只要借款合情合理,交付細節明確,法院也是可以認定的。

第三,要看有無收款憑證。這裡所說的收款憑證主要是收條,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借款人收到借款的證據,如視頻、見證人等。

其次說三種不能勝訴的情況。

第一,借款金額巨大,不能合理解釋的。筆者遇到過一個案例,某甲向某乙出具了六百萬的借款憑證,稱一次性通過現金交付,現金是一個人從五樓一次性搬到一樓。對於這種情況,只要有生活常識的人就能明白,六百萬現金基本等同一個成年男人的重量,是不可能由一個人從五樓一次性搬到一樓的。

第二,借款沒有實際交付,出借人不敢當庭面對借款人的。除非心理素質極為強大,否則一個人是不敢在莊嚴的法庭無中生有,且面對受害人面不改色的。所以如果出借人並沒有真正交付借款,也不敢於出庭接受對方質詢的話,我勸他還是不要浪費訴訟費的好。

第三,借條基於已經償還的債務產生。筆者遇到一個案例,出借人基於借條起訴借款人,借款人認可借條的真實性,但稱其已經償還,之所以借條還在出借人手中,是其償還時出借人稱借條丟失。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查明借款已經償還了借款,出借人最終尷尬地撤訴。



法匠莊燕水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看到這個問題,想起一句電影臺詞“真相不重要,證據才重要”。這句臺詞說的有些極端,不過在實際審判中,法官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證據。

在民間借貸關係中,一般借條是主要證據,而轉賬記錄是輔證,畢竟有時候借款是現金沒有通過轉賬。所以,在主證(借條)存在的情況,即使沒有輔證(轉賬記錄),起訴還是可能勝訴的。

不過,若是大額現金的借款,僅有借條類證據,而沒有其他的相關輔助證據論證借款的事實存在,借款人主張還款,恐怕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引用一個江蘇省高院的案例供各位看官研究,案例源自《判解研究》2013年第1輯,《論民間借貸案件大額現金交付的認定思路》,作者關倩(江蘇省高院法官)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訴稱借款2170萬元給東昇公司、徐某(東昇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借款人簽字確認的122張借條為據,借條均載明:“今向劉某借款現金×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至時,應于歸還本金當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商業經營性貸款利率(或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人在借期內定期向劉某出具《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此後雙方簽訂《結算協議書》,約定借款人應於同年7月19日前還清借款。東昇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諾書》,承諾就佔用資金給劉某造成的投資損失,另支付補償款253萬元。2010年7月19日,約定還款期限屆至,劉某向公安機關報警稱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複印借條原件時,徐某將封存借條原件的檔案袋扔出窗外,後無法找到。劉某因要款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借款人東昇公司、徐某還本付息。
被告東昇公司、徐某共同答辯稱:案涉借款事實未實際發生,劉某主張的借條金額均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訴訟)滾動計算而來的高額利息,因另案訴訟查封東昇公司的土地、設備,其於無奈之下被迫簽訂系列書面文件,請求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宗旨
一審南京中院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借款人抗辯未實際收到款項的情況下,劉某就該節事實僅作口頭陳述,未能提交其他證據加以證實。據其陳述,其在另案借款未還的情況下,又將2170萬元出借給東昇公司、徐某,案涉金額較大且均以現金方式交付,該行為本身與常理不符。劉某起訴主張業已發生的借款事實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僅憑《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承諾書》及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等主張權利依據不足。該院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江蘇高院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釋明,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用以補證其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二審法院認為:
第一,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徵,出借人行使債權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本息的,應當對是否已形成借貸合意、借貸內容以及是否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借條為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憑證,同時具有推定借貸事實已實際發生的初步證據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的抗辯,且人民法院對借貸事實產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時,出借人還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
本案中,122張借條除簽字以外的內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額借款均以現金交付缺少銀行轉賬憑證,且款項交付方式與另案大額借款通過銀行轉賬的交易習慣不符,此外劉某承認借條金額中還存在將利息預先計入本金的情況。因此,僅憑藉條或借款人徐某丟棄借條的行為,尚不能認定出借人已將2170萬元借款本金實際交付給借款人。同時,劉某在東昇公司、徐某未歸還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繼續出借大額款項,行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條所載本金數額中包含高額利息的可能性。劉某提交的《結算協議書》、《保證按時還款承諾書》雖形式完備,但該兩份證據中的結算數額系依據借條數額計算而來,並不能證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實。因此,出借人應補充提交證據證明出借款項的來源、其具有支付大額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證借貸事實的實際發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審中補充提交款項來源等證據的情形下,對於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及借款本金的數額,應從在案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程度,以及各證據之間的邏輯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劉某提交的銀行提現憑證能夠證明其具有出借大額款項的支付能力。其次,經審查,劉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證據系兩份借款協議,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條方式形成,應認定兩案所涉借款法律關係彼此獨立。再次,銀行提現憑證不能直接證明劉某向東升公司、徐某交付借款,僅能證明劉某在當日支取現金,對於款項支取後的去向,還應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予以印證。此時借條的性質類似於“收條”,如出借人支取款項的時間、金額與借款人出具借條的時間、借條所載金額均能一一對應,則能形成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據鏈,證明出借人劉某在支取現金後,將該筆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張借條約定的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應予保護。該約定利率為借期內利率,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借款償還期限為2010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時間應為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即2010年7月20日。
  第四,《承諾書》未記載253萬元補償款的計算依據,對約定補償款253萬元的性質,應認定為借款人東昇公司、徐某承諾的對於逾期償還借款所承擔的違約金。本案中,劉某主張的逾期還款利息已經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於超出的部分,不應予以保護。
  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改判: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東昇公司、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劉某借款本金871.54萬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從上述案例可見,在借款金額非常大的情況下,即使存在122張借條,但是沒有相關憑證作為支持,且與通常的交易習慣不相符合,法院也很難認定借款事實存在。

判決可能引用的相關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336號)
第七條:注意防範、制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2013年10月發佈)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貸款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十、關於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關於舉證證明責任問題。要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完成的是舉證證明責任。在沒有達到證明責任標準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民間借貸糾紛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張大額現金交付的,對於借貸事實是否發生,是出借人需要舉證證明的重要內容,欠缺這個事實,只提供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不能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證明責任,需要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來證明。對於這一點,自2011年以來,應該說我們的司法政策是一貫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會議紀要和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總體要求就是對借貸事實是否發生要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只有在貸款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發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對現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標準時,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實踐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數額大小為標準來劃分舉證責任輕重。

綜上,耗子君認為:對於各位看官來說,上述的法律案例和法條引用可能比較複雜。簡單的來說,一定要謹記“有理有據”才能打贏官司,千萬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借條憑證、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記錄~


蘋果耗子

您好,

1.法律分析: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即使借款人找不到,也可以通過起訴方式解決。法院到時會向被告公告送達開庭等事宜。只要證據齊全,起訴就能贏。一般情況下,除了借款憑證外,需要轉賬記錄等其他證據來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以及實際交付的款項,進行合理的說明。沒有轉賬記錄的,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例如,對方消失之前,你和對方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等。如果有這些證據的,可以自己辦理起訴事宜。當然,因為訴訟過程中需要運用法律知識,以及可能出現的訴訟程序等問題你可能不一定能應付


2.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3.行動建議:如果有關證據材料不齊全的,建議補強證據之後再起訴。確定被告的個人信息,寫好起訴狀,持有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如果能夠找到對方的,注意取證工作。找不到被告的,也可以起訴。到時法院會公告送達的。如果你認為不能操作,可以請律師代理,與律師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後,律師就可以開展工作了。當然,如果你認為費用高了,也可以要求律師指導你操作,向律師支付點相應費用即可。



鬧心

對於大額現金的民間借貸,只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你很有可能就是敗訴。

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是以款項的實際交付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這也就說,借款人必須是收到了錢,借條才好使。

這時,有人說了這好辦,寫完借條,再讓他寫個收條,不就辦了。

這是一個好辦法,但是僅僅限於小額現金交付。

對於大額現金交付,譬如100萬的鉅款,有借條,有收條,沒有100萬的取款記錄,你跟法官說,這100萬是我家裡的庫存現金,被告抗辯他沒有收到,你是很難說服法官的。

為什麼呢?

其實,這樣搞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在辦理的很多離婚案件中,庭審中夫妻一方有時會拿出一張鉅款借條,主張這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想認定上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得查清債務的真實性,假如債務都不是真實的,談何夫妻共同債務呢?

這是一個方面,另個方面,就是,當下民間借貸市場不是很規範,特別是放高利貸魚目混雜,暴力事件經常發生,假如你的借條是被脅迫出具的,對於這樣的借條,法院是不會為你背書的。

因此,為了你的出借資金的安全,在有借條的情況下,請到銀行轉賬交付資金。

切記!

不要落入:

你喜歡人家的利息,但是人家看好你的本金。


婚姻財富律師尹宗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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