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很多企业都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意味着员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期内,不能任职于与原单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简单说竞业限制就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措施。那么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是哪些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本文通过四则案例,告诉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一、竞业限制的对象有哪些?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非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劳动者应从其是否清楚知悉自己负有保密义务及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判断其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体到本案,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告签署的《保护商业秘密告知函》、《竞业限制承诺函》看,原告均表示同意承担保守被告商业秘密的义务,可见,其清楚知悉,自己负有保密义务;其次,从原告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看,其在担任金融业务拓展部高级总监期间,负责事业部租赁业务的推进、创新板块业务的策划、开拓、细化及执行等工作,期间会接触到客户资料、产品的创新方案及经营策略、产品的报价方案等信息。鉴于原告的上述工作确实可能接触并知悉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其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案例索引:韦永军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089号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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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业限制条款如何约定才有效?

裁判要旨: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事项,应当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中,而不能仅规定在《员工手册》中。

案例索引:杭州音之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左杨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浙杭民终字第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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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约定或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额较低,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只约定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经济补偿,该约定在限制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的同时又对其不予补偿,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应认定该竞业限制约定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昱龙公司在保密协议中只约定了冯定泽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未约定其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该约定的实质是昱龙公司仅仅享受了劳动者在离职后不经营与昱龙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权利,而无须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在限制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的同时又对其不予补偿。因此,该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公平、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如果承认这种约定的效力,就等于承认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损害劳动者利益这样一种行为模式,这无疑是违背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及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因此,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案例索引:东莞昱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冯定泽侵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60号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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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企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敦泰公司应自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每月15号前按莫华良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二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支付补偿金,而本案事实与表明,莫华良自2015年3月6日离职,敦泰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相应的补偿金,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的承诺分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双方应当同时履行。敦泰公司在三个月限期未向莫华良支付补偿金,二审判决对莫华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信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7343号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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