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中的難民怎麼處置,結束後是回國還是加入別國國籍?

划船的小石頭

在這裡,天真首先要強調的是,我們普遍認知的“難民”與國際法認定的“難民”是不同的。

我們普遍認為的“難民”,大多都是因自然災害、疾病、戰爭而逃離家園的人。


而根據國際法,比如1951年版《日內瓦難民公約》的界定,“難民”是指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其種族、宗教、國籍、政治見解或隸屬於某一特殊團體遭到迫害,因而逃離了他/她的本國,並由於次畏懼而不能或不願回國的人(因經濟原因非法越境的“非法難民”不算此列)


到了1969年《非洲統一組織難民公約》和1984年在拉丁美洲通過的《喀他赫納宣言》再次擴大了關於難民的定義,加入了“逃離戰爭或國內衝突的人”

我們普遍的認知和國際法的定義雖然看著差不多,但實際是有本質的不同的,我們普遍的看法是以“事實”為準則,也就是難民因各種危機逃離家園的,在“危機”解除後,理應返回家園。


而國際法是以“人道”為準則,也就是以“難民意願”為準則,國際社會上關於難民問題有幾項基本的“態度”。

首先是人道主義保護,也就是能管就管,能救就救。

其次是“不推回原則”也就是雖然是以“難民自願歸國”為第一解決辦法,但實際如果難民不願意回去,也沒有很好的辦法。

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國際社會在接收難民問題上往往自相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希望援助難民,另一方面處理難民問題很麻煩。


但是,這個很重要,為什麼天真要說國際社會關於難民問題有幾項基本的“態度”,而不是“原則”呢?

那就是,在地球上那個國家都不是大傻子,“難民”說句實話就是“包袱”,誰都不想要,出於人道可以救援、可以讓難民暫時居留,甚至可以自主選擇去留,但是,要是有接收國覺得難民不適合留在本國,“強制遣返”的話,除了“國際難民屬”出來說幾句不疼不癢的說辭之外,誰也沒辦法,這就是國際社會的基本“法則”,“自身利益至上論”。


所以,難民戰爭結束後自願歸國的,肯定是皆大歡喜,要是不想走的話,去第三國或者繼續居留,也不是不可以,但還是要看接受國願不願意要了,攤上個狠的,比如“川普”這樣的,直接遣返你,誰也沒招!


天真小科普

這個問題不由得讓我想吹一波我的導師,我導在去年學術論壇上有一篇文章叫《去國還家——二戰後東南亞華僑的歸國問題》。

我們來大體說一下這個問題:二戰後,東南亞諸如緬甸,越南等國相繼獨立。這些國家獨立後發現了一個非常難辦的問題,華人華僑問題。這些華人有的是近代以來遠涉重洋去謀生計的,有的是被澳門人當“豬崽”賣到東南亞的,有的是被日軍抓去做苦力的。由於那時候,大家都沒有國籍概念,二戰獨立以後,這些國家開始對國籍身份進行了一次確認(也就是“確籍”)。在這次“確籍”過程中,很多當地人為了霸佔華人財產,誣告華人是戰爭難民,要求政府進行遣返。所以,當時華人在東南亞可以說真的很慘。

回過頭來說中國方面,當時的中國好不容易從抗日戰爭中走出來,又經歷了三年解放戰爭。解放戰爭後,由於敵特活動猖獗,我們不斷加強對入境人員的審查。很多材料不充分的人,被拒之國外。當時這些華人沒有國家認同他們,沒有地方接納他們,很多華人淪為苦力,淪為黑戶,做起了毒品,賣淫等等髒活。這也為近代東南亞排華事件埋下了隱患,華人跟當地人之間就存在著很深的矛盾。

一直到國內剿匪完成,政局穩定才接納了一些華人歸國。但也僅僅限於,有親人證明,有戶籍資料可查的人,大多數的華人還是滯留海外。

最後,想吹一下自己導師爸爸的思想。為什麼叫“去過還家”,縱觀近代以來,中國人漂洋過海,在南洋立足,已經把異國他鄉當成自己的祖國了。但在這次整治浩劫中,他們不得不離開他們生長的國家,回到祖先生活的家園,但這一條路又滿是血淚。讀起來,不僅僅是學術問題,更像是一個國家認同的追問,令人深思。


軍事歷史小能手

首先得審題。難民如何處置誰說算?接收國家吧,對吧。結束後,也就是所謂國際人道後,去留問題可看接收國的態度和辦法。比如有用則留(比如各行業人才)這也是反哺之情。無用則去。至於難民的自主權,就算了吧。都難民了還什麼自主權,有生命權就不錯了。但前提條件是災難結束。我討厭“聖母說”更討厭“政客說”。以上都有一個基本前提吧,就是在不損害接收國國民權益和利益,而且必須首先把本國公民的權益和利益放在首位。再來考慮一下援助難民。在這方面我也是保守派,和川普差不多。


近墨者76

首先必須區分一下難民的種類,一般我們所指自然災害導致流離失所,另一種是人為原因導致無家可歸。而戰爭難民還得細分政治難民、戰爭難民、經濟難民。。。。。。每一種形式的難民都應該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當然這還得看看這些由於人為戰爭而形成的難民逃亡到了哪個國家。如果是逃亡到敵對國家,那基本上就是對本國政治有惡劣影響的政客,戰後必須引渡回國接受本國法律的制裁;像一些由於戰爭導致無法在本國戰區或非戰區正常生活的一般難民基本會逃亡到中立國、同盟國和部分鄰國,這樣的難民在戰後是應該允許回國的,但必須有條件限制(特別是進入敵國境內避難的普通難民);像戰爭難民主要指軍人,戰爭傷殘人士、被敵對勢力俘虜和第三方脅迫的戰鬥人士,這是必須盡一切力量弄回國的優撫對象。。。。;當然還有涉及文化科技等領域的各種高級難民,如果手腳不乾淨或者思想不夠堅定的難民,則依當時情形而定!總之一切的處置的方式都是以本國戰後重建和長遠發展為出發點,必須符合本國利益!1必須回國(交換,拯救,經濟賠償。。。),支持回國,要求回國,支引渡回國,勸阻留外(從事間諜情報者除外),通緝漢奸。。。。。。2國境內本國難民必須安撫優待,好好重建家園!當然我這只是以戰爭國的角度探討處置方式,對於中立國來說,難民也必是根據本國國情和法律制度來決定他國難民的處置,基本就是根據能力大小、潛在貢獻(經濟、政治、科技等等方面吧)和思想狀況來處置吧。敵對國來說基本也差不多,除非有特別貢獻的大家大碗其餘基本就是留著交換本國難民的,其它在戰爭時期不是屠殺就是科研另則勞役更或者逼迫從事某些高危高負荷的特殊工作基本死光了,所以無論如何,難民逃亡或者俘虜到敵國除非你特牛逼否則橫豎都剩半條命。當然當時國際難民相關法律還是得遵守的!


北國故事1


那一天我也是醉了

戰爭中的難民要看自己的實際情況去維護,和安排。不能一味的接受,也不能不管。要不就是定時炸彈。我們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去有組織的管理。至於結束後那就是:每個難民都是獨立的,他們都有自己的思考,這些我們就用不著替他們思考,但是如果我們是接收方就要考慮到對方的出發點,以及理念和對我們民族和國家的認同感了,我們不能光做好人,做個有智慧的好人。


Ngalalalekha1

除受害國國民 其他想留就留下不信留就回去 如 戰後德國 蘇聯等傷亡人數太多的國家大部分都會接受非本國難民 其他雖然是戰爭受害國但基本上沒死傷多少人 他們對待所謂的難民 只有兩個字 呵呵 。能活下來就阿彌陀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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