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快閃”躲避執行 法院依法扣劃銀行存款

2011年,潘某某欲購買某置業公司房屋,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潘某某支付了首付款13萬餘元及代辦費等其它費用3萬餘元,並提交了辦理銀行按揭所需相關資料。之後,某置業公司沒有按約定為潘某某辦理銀行按揭,也沒有按約定將房屋出賣給潘某某,而是在2014年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潘某某怒而向法院起訴某置業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並對其進行賠償。此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合同,某置業公司返還潘某某購房款16萬餘元及利息,賠償其損失14萬餘元並承擔一倍賠償16萬餘元。

由於被執行人為省內外地企業,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負責此案執行的潢川法院李世林執行團隊多次電話溝通希望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某置業公司始終不予配合,並且利用法院網絡財產查控系統非即時性的特點,與執行人員玩起了“貓鼠遊戲”。團隊執行人員通過系統查詢發現,某置業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沒有可供執行的存款,卻頻繁在各銀行機構新開賬戶,一旦有資金到賬馬上轉走並隨即註銷賬戶,這種迅速轉移的方式讓執行人員無法對其資金進行處置。執行團隊負責人李世林分析了具體情況,決定將網絡查控措施經常化、細緻化,等待被執行人“露出馬腳”。

經過不懈的努力,3月27日,李世林在日常查詢中發現被執行人新開的賬戶上剛剛到賬大筆資金。機會不容錯失,李世林立即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協助銀行機構發出凍結指令,將判決書確定的某置業公司應給付的購房款、利息、賠償款等共計55萬餘元凍結。隨後,該款被扣劃到潢川法院執行款專戶。5月16日,申請人潘某某從銀行領到了全部執行款,本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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