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權依法根據自己的生產需要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但是要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利。
問:
張某是一名汽車零部件製造廠的員工,他自稱從來沒有在雙休日休息過,平時每天工作至少10個小時。雖然公司向張某支付了加班費,但是他仍想知道,法律對於加班時長有沒有最高限制?
答:
本案中,企業的做法是否合法,應當考慮對於該員工所在崗位,企業是否已經向人社部門申報了特殊工時制。
如果沒有申報特殊工時制,在標準工時制下,員工的加班時間是有最高限制的,即企業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在此基礎上,除為了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其他緊急情況外,企業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與工會和員工本人協商。
如果張某所在崗位執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公司顯然存在超時加班的違法行為,即使支付了加班費,也應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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