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資進入青島市中級法院了還需多長時間才能拿到工資?

健康是福69345

這確實是廣大被欠薪的勞動者關心的問題!

根據問題描述可分析為兩個內容:一是所訴爭議為“追索勞動報酬”;二是現階段所訴爭議已在青島市中級法院審理如判斷不錯的話,應為用工單位不服勞動仲裁委的“終局裁決”,申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對該裁決予以撤銷)。

如確為上述情況,那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青島中院自立案之日起的審理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如案件複雜等特殊情況,可再延長六個月)。

如法院審理後最終裁定,駁回用人單位的申請,則青島中院的裁定即生效力,為終審裁定。如用工單位不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勞動者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執行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履行義務,並可採取凍結保全用人單位帳戶、資產,扣劃其銀行存款等措施。

如果青島中院審理後發現,該仲裁裁決確有違法情形,而最終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則該法院的裁定也為“最終裁定”,勞動者不得上訴。但勞動者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為六個月,如不服法院一審的裁判,任何一方均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程序為三個月。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下為相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摘要,朋友們可以參考閱讀: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以上為本人對該問題的分析,歡迎與各位頭條的朋友交流!


溫然律師

太天真了

你以為法院審理了就會拿到錢嘛

老賴可不是吹的

沒錢法院也沒用

能拖到你哭,就能拖到你跳樓

直接一點,綁了老闆家人,一天咔嚓一個

還講道理,是有多幼稚呢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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