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對涉嫌行賄犯罪人員,監委也可採取留置措施

2018年1月11日,經河南省平頂山市委主要領導審批,並報河南省紀委監委批准,平頂山市紀委監委對新華區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楊某實施留置措施。該案是河南省留置第一案。

與以往的受賄案件不同,楊某有著數十年的法院工作經歷,任法院院長十年有餘。在此案中,“圍獵”他的大多是“知法懂法”之人,他們想盡辦法訂立攻守同盟,對抗調查。

其中,較為典型的是王某、侯某兩名行賄人。他們雖然隨叫隨到,但一直不願交代實情,一直堅持說“真沒有這回事”,每天和調查組耗時間。加之此二人在當地影響力較大,這也使得其他行賄人紛紛效仿,不願如實交代問題,為案件查辦工作增加了困難。

在這種情況下,平頂山市紀委監委果斷採取措施,決定對行賄人王某、侯某實施留置。2018年1月17日,平頂山市郟縣紀委監委依法對王某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1月31日,平頂山市湛河區紀委監委依法對侯某採取留置措施。

面對調查組宣佈的留置決定書,王某和侯某感到十分驚訝。但留置伊始,他們依舊不願承認,堅稱和楊某沒有任何經濟往來。王某甚至故作鎮定地把事先串供的話拋出來:“車是我的車,過戶到王某某(楊某侄子)名下是因為我官司太多怕執行,所以放到他名下。”侯某則態度強硬地表示:“你們可以在平頂山的商業圈打聽打聽我,我是個正經生意人。我不可能給楊某送一分錢,我認識的領導多了,楊某算老幾?我憑啥給他送錢?”留置措施下,攻守同盟似乎依舊堅不可摧。

隨著調查的深入,事情漸漸出現轉機,留置行賄人的威力很快顯現。楊某得知行賄人被留置後,首先交代了犯罪事實:王某、侯某分別向自己行賄汽車一臺,讓自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打招呼,為其謀利,影響案件判決。為規避調查,車輛過戶在自己侄子的名下,並提前串通好了應付調查的一套說辭。當王某得知楊某已經交代,心理防線崩塌,很快便如實交代了自己的行賄事實,這對楊某案件的快速突破、證據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對行賄人採取留置措施,有利於更加方便地收集、固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形成穩定的證據鏈。“侯某在被留置前,調查人員到其企業調取證據,在其授意下,下屬員工總是以‘材料找不到’、‘當初的經辦人員已經離職’等原因搪塞。侯某被留置後,面對調查人員開具的調取證據清單,公司員工也開始積極配合調查。”負責楊某案的平頂山市紀委監委第一審查調查室主任張領濤說道,“為了減少留置可能帶來的影響,保證生意正常運轉,不影響涉及的項目、工作進度,侯某自己也很快擺正態度,主動交代了行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級紀委監委正在有效運用留置行賄人的措施,推動受賄行賄一起查。河北省紀委監委、湖南省紀委監委、成都市紀委監委加大對“圍獵者”的查處力度,一些非共產黨員、非國家工作人員的“雙非”行賄人都受到相應的處理;山西省紀委監委在查處梁某案時,通過同時留置受賄人、行賄人,使案件得以快速突破;浙江省平湖市紀委監委在查辦俞某某行賄案中,通過留置行賄人,還查出俞某某有過向某市級單位幹部王某某行賄的行為,推動了其他受賄行賄案件的查處。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留置行賄人同時給受賄人、行賄人以巨大震懾,能有效防止當事人訂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隱匿銷燬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為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推動監察體制改革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許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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