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勞動關係,還能認定為工傷?

裁判要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雖與用工單位不具有勞動關係,但其在工作中受傷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應當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

不具有勞動關係,還能認定為工傷?

另查明:鄒某系陳某丙之妻,陳某甲、陳某乙系陳某丙的子女。

不具有勞動關係,還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裁判:陳某丙去世後,鄒某、陳某甲、陳某乙作為陳某丙的近親屬有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陳某丙生前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2014年2月經人介紹在某建築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做雜工過程中受傷,其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某建築公司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雖與用工單位不具有勞動關係,但其在工作中受傷後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應當由用工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一次性賠償。陳某丙經勞動能力鑑定為傷殘捌級,結合鄒某、陳某甲、陳某乙的訴訟請求,大足區法院確認賠償項目如下:1.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30天×8元/天);2.護理費3000元(30天×100元/天);3.停工留薪待遇15840元;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040元;5.鑑定費480元;6.醫療費8109.79元。前述費用共計56709.79元,由某建築公司支付。遂判決某建築公司支付鄒某、陳某甲、陳某乙因陳某丙工傷產生的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損失56709.79元。

(引自重慶高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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