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徵收的過程當中,最重要的其實就是補償的問題。
所有被拆遷人,都會關心自己的房子究竟能夠獲得多少的補償款。
那麼這個消息他們該從哪裡去獲得呢?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從政府發佈的公告裡頭得知的。
但是,政府發出來的公告,真的就是最終的補償款了嗎?
如果當事人不滿意這個價格,那麼他們是否可以進行申訴呢?
由於現在強拆的現象越來越多,很多人可能都會下意識地以為,公告出來的徵收補償方案就是最終方案。
按照這個方案來進行徵收,然後被拆遷人對此不服,拒絕被拆遷,所以,強拆才會出現。
這裡有一個誤區,需要大家進行弄個清楚。
那就是一開始公告出來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並不是最終的方案。
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制定完補償方案之後,需要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政府再根據他們所報上來的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
公佈不僅僅是為了讓大家知道,它同時也是一個徵求意見的過程。
畢竟,房屋徵收補償涉及民眾的切身利益,他們應當享有相應的知情權。
同時,也應該讓政府的徵收活動得到嚴格的規範,不能他們說是什麼就是什麼。
被拆遷人只有及時掌握和了解到相關信息,才能有效地參與到房屋徵收工作中去,加快徵收的過程,降低其人力物力等資源。
第一輪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
待意見徵求完畢之後,政府再根據意見對徵收方案進行修改,然後予以公佈。
此時,大多數被拆遷人的利益應該都已經得到合法化、合理化的支持。
至於強拆的行為,大部分應該就是發生在修改過後的補償方案依然無法滿足被拆遷人的情況下發生的。
此時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儘可能合理地將徵收的程序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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