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在某公司有著3年的勞動合同。
從入職,試用期,正式上班,公司都絲毫不提交社保的事情。
小A不滿,為此向公司提出應該為自己繳納社保,沒想到公司表示人事懷孕產假等理由推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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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原因,小A認為公司不負責任,提出辭職,理由是公司不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
走了就走了,沒想到小A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公司不服,認為小A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要求無理,公司不需要支付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法院會怎麼判?沒想到法院做出如下判決:
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每個用人單位都應盡的法定義務,小A在職期間,公司未繳納社保,小A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是符合獲得補償金的法定情形的。
因此,判決公司按標準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希望用人單位搞清楚自己的義務和職責,違背法律,只會損失更加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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