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下班途中不慎遭遇車禍,造成左腿截肢。
肇事方一次性賠償給她25萬元,這筆錢隨後被丈夫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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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後她出院了,沒想到丈夫竟向他提出離婚。
王女士雖然心裡很痛苦,但還是同意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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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丈夫提出要平分王某的車禍賠償款。
他認為,這筆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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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諮詢律師後,律師提醒她:這筆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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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該筆款項應屬王某的個人財產,她可以拒絕丈夫平分賠償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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