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要求返還出資 未獲法院支持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 隱名股東胡某出資後,A公司卻未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將其登記為股東,胡某隨後以此為由將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返還出資款。近日,涪城區法院對這起股東出資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審理,判決駁回胡某要求A公司返還出資款的訴請。

2011年8月,胡某以王某的名義出資7.5萬元投資參與A公司員工激勵股權計劃,A公司收到投資款後,向王某出具了《收據》。2012年2月,A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股權說明書》,審核同意王某作為A公司股東。2015年9月,為真實體現投資人並讓投資人享受投資權利履行投資人義務,胡某與王某補籤《股權轉讓協議》,王某將其在A公司投資中的7.5萬元佔0.75%股份轉讓給胡某。2015年10月,胡某與王某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經A公司審核通過,但其後A公司並未向胡某簽發《股東出資證明書》,也未將其登記為股東。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胡某以王某名字出資7.5萬元參加被告A公司的職工持股激勵計劃,該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胡某具有A公司的隱名股東身份。原告胡某要求被告A公司返還其投資款的請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原告亦未提出被告公司具有其它應當返還其投資款的法定情形。據此,判決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在公司內部涉及股東之間的糾紛中,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未經登記的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而是應當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A公司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形式,確認了胡某股東之身份,並認可該人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及義務。據此,可以確認胡某系A公司隱名股東這一身份,其股東資格不因未工商登記而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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