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拿到了20萬的賠償,看了勞動法,才發現少拿了10萬!

這其實是一個被迫離職的故事。

故事的主人翁小偉,在某大型上市國企工作了7年,近期因為上層領導變動,被迫離職。小偉工作非常努力,專業方向是IT,經常需要加班,小偉說他很少12點前能睡覺,但是他每天六點多就得起床,因為公司八點半上班。

上班7年,由小嘍囉到現在的管20個人的小主管,期間還考下6-7個專業證書,不可謂不努力。用他的話來說:他把他最好的幾年都奉獻在這個公司。可是今年公司上層變動,給小偉留下兩條路“要麼轉崗,要麼離職”,當然離職賠償是N+1=8個月的平均稅前工資。小偉不樂意,為什麼說讓我走就讓我走,再說我的合同是簽到明年下半年的。

我說的重點在這裡:於是,小偉仔細研究勞動法,向公司提出2N的賠償法。經過一輪談判,小偉的要求被允許了。我們很詫異,在我們的常識裡面:勞動法不是隻賠償N+1倍的工資的嗎?小偉說勞動法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勞動法上有建議離職人員是拿N+1倍的工資,但是經過雙方協商可以拿到12個月甚至以上的工資補償。

我查了一下,裡面是這樣說的:

《勞 動 合 同 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他算了一下自己的工資並沒有高於2017年北京市平均工資的三倍(我查到2016年的北京市北京工資,2017年的比這個肯定高:2016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2477元,月平均工資為7706元。),不受12個月的限制,於是他經過考慮提出2N的賠償法。經過計算他的離職賠償應該能拿到20多萬。

這就是我說的“日入20萬”的來歷。但是,這個離職並不是他情願的,所以這也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最後,我想說,研究好勞動法真的很重要,如果他同意公司的N+1倍賠償,而不是現在的2N倍賠償,他要少將近10萬元。

知識真是力量!法 律也是武 器!

(作者系挖財錢堂社區達人:Cc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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