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为何“万恶”的公司在一场劳动纠纷的官司中不战而胜?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其实法律知识太多,一时半会学不了多少,因此,培养法律人的思维可能对大家更有用。小律以后写的内容将会倾向以一个一个案例的经办过程,和大家揭秘律师的思考方式。

小律最近很同情自己的一个庭上对手,他叫小赖,是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员工,他于2018年2月1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小赖2017年9月30日前在另一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后来被现在的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忽悠过来做总经理。

耐人寻味,为何“万恶”的公司在一场劳动纠纷的官司中不战而胜?

一直到2018年1月2日,突然把他解雇了。公司是没有提前30天预先通知他,也没有按双方签订的工作待遇合同支付股份分红。

小赖用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耐人寻味,为何“万恶”的公司在一场劳动纠纷的官司中不战而胜?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有《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大家一起简单归纳一下,小赖的逻辑是:公司骗了我进来这个公司,之前签的劳动合同不算,所以要算双倍工资赔偿;现在把没通知我就把我解雇了,所以要给1个月工资赔偿;因为你欺骗了我,我现在很难找到工作,所以公司要赔偿我6个月的工资;因为有分红合同,公司要把我应得分红给到我。

耐人寻味,为何“万恶”的公司在一场劳动纠纷的官司中不战而胜?

公司的逻辑: 1、小赖的收入不是11000 2、有签合同不用赔双倍 3、公司没有欺诈,解雇小赖过错低,不需要赔偿 。总结:愿意赔该赔的,拒绝不该赔的 。顺便说一下,本案的争议金额是213459元。

仲裁庭肯定受理了这个案件,很快就下发了开庭通知,开庭时间是2018年4月25日下午2时45分。

在开庭当天,小律早早就到了仲裁庭准备一会的激烈辩论,然后3点了,小赖居然还不来。书记员打电话给他,问他有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他说有,那为什么不来开庭,他说忘了。

小律马上找到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小律强烈要求仲裁员撤回他的仲裁申请,并做了笔录,然后潇洒的离开了仲裁庭。此案,不战而胜,最后小赖2小时后赶到了仲裁庭也没用。

耐人寻味,为何“万恶”的公司在一场劳动纠纷的官司中不战而胜?

小律兜了这么大一个圈,就是想和大家分享这一程序方面的法条,法律案件不是只重实体的,程序也很重要。

结果,小赖很麻烦,因为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专业的事留给专业的人,如果是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基本不可能忘了开庭,就算忘了,也不会那么直接告诉法庭忘了,而是马上会有正当理由,大部分的书记员,法官,仲裁员都是非常通情达理的,迟到总比不到好。

小律语录:隔行如隔山,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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