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尋味,為何“萬惡”的公司在一場勞動糾紛的官司中不戰而勝?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其實法律知識太多,一時半會學不了多少,因此,培養法律人的思維可能對大家更有用。小律以後寫的內容將會傾向以一個一個案例的經辦過程,和大家揭秘律師的思考方式。

小律最近很同情自己的一個庭上對手,他叫小賴,是東莞市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員工,他於2018年2月1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案件大致情況是這樣的,小賴2017年9月30日前在另一間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工作,後來被現在的東莞市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忽悠過來做總經理。

耐人尋味,為何“萬惡”的公司在一場勞動糾紛的官司中不戰而勝?

一直到2018年1月2日,突然把他解僱了。公司是沒有提前30天預先通知他,也沒有按雙方簽訂的工作待遇合同支付股份分紅。

小賴用到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耐人尋味,為何“萬惡”的公司在一場勞動糾紛的官司中不戰而勝?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還有《勞動法》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和大家一起簡單歸納一下,小賴的邏輯是:公司騙了我進來這個公司,之前籤的勞動合同不算,所以要算雙倍工資賠償;現在把沒通知我就把我解僱了,所以要給1個月工資賠償;因為你欺騙了我,我現在很難找到工作,所以公司要賠償我6個月的工資;因為有分紅合同,公司要把我應得分紅給到我。

耐人尋味,為何“萬惡”的公司在一場勞動糾紛的官司中不戰而勝?

公司的邏輯: 1、小賴的收入不是11000 2、有籤合同不用賠雙倍 3、公司沒有欺詐,解僱小賴過錯低,不需要賠償 。總結:願意賠該賠的,拒絕不該賠的 。順便說一下,本案的爭議金額是213459元。

仲裁庭肯定受理了這個案件,很快就下發了開庭通知,開庭時間是2018年4月25日下午2時45分。

在開庭當天,小律早早就到了仲裁庭準備一會的激烈辯論,然後3點了,小賴居然還不來。書記員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沒有收到開庭通知,他說有,那為什麼不來開庭,他說忘了。

小律馬上找到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並缺席裁決。小律強烈要求仲裁員撤回他的仲裁申請,並做了筆錄,然後瀟灑的離開了仲裁庭。此案,不戰而勝,最後小賴2小時後趕到了仲裁庭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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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兜了這麼大一個圈,就是想和大家分享這一程序方面的法條,法律案件不是隻重實體的,程序也很重要。

結果,小賴很麻煩,因為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專業的事留給專業的人,如果是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基本不可能忘了開庭,就算忘了,也不會那麼直接告訴法庭忘了,而是馬上會有正當理由,大部分的書記員,法官,仲裁員都是非常通情達理的,遲到總比不到好。

小律語錄:隔行如隔山,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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