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酒後駕駛摩托撞路牙身亡 同桌4人賠錢

當晚9點多,孫某的兒子孫志得知大家在一起喝酒,也趕赴酒場。上述5人持續飲酒至次日凌晨結束,並由孫某買單。後因孫某酒多,張強騎摩托車將其送回家中,並繼續返回鎮江新區大路鎮,並與吳名、王狀一起在大排檔吃麵條。

考慮飲酒且大路、大港稍有距離,吳名詢問張強能否騎車,要不要叫出租車。張強自覺並未多喝且自知酒量,就堅持騎摩托車回家。後張強在回家途中撞上路牙,經搶救無效死亡;且經交警部門認定系單方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夜人亡,張強的妻、子認為,張強的死與上述4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便將上述4人訴至法院。訴狀中,請求判令4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交通費、住所費及誤工費等共計26萬餘元。

庭審中,各被告均辯稱自己沒有勸酒,亦有問及是否需要出租車。故此,沒有過錯,沒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張強是醉酒駕摩托車且未戴安全頭盔,雖撞上路牙而亡,但自負全責。被告孫某負責召集請客,就該當履行相關的基本注意義務。

此外,雖然酒後孫某經張強駕車先行回家,且張強也並不是在該途中發生事故,孫某對張強二次聚會回家不存在過錯。

而被告吳明、王狀在二次聚會時對張強駕車離開未能有效進行勸阻,對其事後的事故致死有一定過錯。

後法院判決被告孫某、孫志補償原告15000元;被告吳明、王狀各補償原告10000元。

鏈接: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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