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酒后驾驶摩托撞路牙身亡 同桌4人赔钱

当晚9点多,孙某的儿子孙志得知大家在一起喝酒,也赶赴酒场。上述5人持续饮酒至次日凌晨结束,并由孙某买单。后因孙某酒多,张强骑摩托车将其送回家中,并继续返回镇江新区大路镇,并与吴名、王状一起在大排档吃面条。

考虑饮酒且大路、大港稍有距离,吴名询问张强能否骑车,要不要叫出租车。张强自觉并未多喝且自知酒量,就坚持骑摩托车回家。后张强在回家途中撞上路牙,经抢救无效死亡;且经交警部门认定系单方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夜人亡,张强的妻、子认为,张强的死与上述4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便将上述4人诉至法院。诉状中,请求判令4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交通费、住所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均辩称自己没有劝酒,亦有问及是否需要出租车。故此,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强是醉酒驾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虽撞上路牙而亡,但自负全责。被告孙某负责召集请客,就该当履行相关的基本注意义务。

此外,虽然酒后孙某经张强驾车先行回家,且张强也并不是在该途中发生事故,孙某对张强二次聚会回家不存在过错。

而被告吴明、王状在二次聚会时对张强驾车离开未能有效进行劝阻,对其事后的事故致死有一定过错。

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孙志补偿原告15000元;被告吴明、王状各补偿原告10000元。

链接: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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