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書

***********工程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時 間:***********年*月

施 工 合 同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食堂改造裝飾工程

第*條 招標範圍:施工圖的全部內容。(詳見工程量清單)

*、1 工程工期:

總工期 180 日曆天。開工日期 *********** 年 * 月 ** 日,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投標人應根據企業具備的施工能力和機械設備裝備水平合理組織施工,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

第3條 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等級:合 格

第4條 合同價款

本工程按 ************** 進行包乾

第5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

1、本施工合同;

*、中標通知書

3、中標人的投標書、招投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4、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5、圖紙;

6、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7、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6.1 適用法律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

6.* 適用標準、規範,詳見圖紙

6.3、 現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控制環境汙染的規定;

6.4、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市建設部分)及現行標準、規範或其它與本工程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施工操作規程和驗收標準。

第7條 甲方代表

7.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甲方代表。

7.* 甲方代表為 ,其職權是:

7.*.1 參與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質量、進度、控制工程投資。

7.*.* 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價款、工程變更、工程分包、工期順延的確認權。

第8條 項目經理

8.1 承包方項目經理: 。

8.*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8.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第9條 發包人工作

9.1 提供臨時用地、用水、用電等協調工作。

9.* 對圖紙變更,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9.3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4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另行約定。

第10條 承包人工作

10.1 每月18日前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10.*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費用自理。

10.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如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第11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1.1 承包人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根據施工現場的條件合理組織工程施工,應注意環境保護與交通安全,不得阻斷交通。若發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負責處理並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11.* 承包人在本合同簽署後3天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5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1.3 承包人必須按甲方代表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當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甲方代表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4 承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5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甲方代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順延。

11.6 甲方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甲方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11.7 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報請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

11.7.1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11.7.*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支付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1.7.3 由於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1.7.4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11.7.5 不可抗力。

11.7.6 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第1*條 工程竣工

1*.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 質量

13.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書約定的合格質量等級,質量等級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14.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4.*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承包人必須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質量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不期不予順延。

14.3 甲方代表可隨時對工程的任何部位進行檢查檢驗。

15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5.1 工程具備隱蔽或中間驗收條件,承包人首先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時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甲方代表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5.*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代表應承認驗收記錄。

15.3 經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甲方代表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6條 重新檢驗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7條 安全管理

17.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機械設備損壞事故、不發生火災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重傷率控制在千分之0.1,輕傷率控制在千分之0.8,嚴格控制各種習慣性違章。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7.* 承包人應結合本工程特點編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實施細則,建立機構,設置專人,加強管理,以保證本工程現場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7.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甲方代表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自理。

17.4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7.5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裁定處理。

17.6 承包人若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和以上安全生產目標,按合同價的1%進行處罰。

第18條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18.1 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它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現場,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的照明,護欄,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

18.*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標準、程序採取安全技術措施,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措施,職業防護措施確保職工和有關工作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18.3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避免現場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汙水,並應將任何承包方的設備和材料儲存並做好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並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18.4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僱員或在其僱員之中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為,並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受上述行為的破壞。

18.5 負責協調現場與工程有關的周邊的關係。

18.6 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避免汙染、噪音或由於其施工造成對造成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8.7 承包人應確保無綜合治安案件發生。若發生治安案件,每一起處以500元的罰款。

18.8 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的部分工地上將其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撤走,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並經發包人驗收合格。

第19條工程量的確認

19.1 工程量的確認,由承包人申報,甲方代表會同承包人現場核實已完工程量並按合同規定計價後簽證,承包人將甲方代表認可的工程量上報發包人核實後,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

19.* 承包人每月18日前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後*天內按設計圖紙及現場實際情況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19.3 甲方代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3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19.4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代表不予計量。

第*0條 工程進度款支付

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預付款,承包人每月按甲方代表簽字驗收達到質量要求的工程量上報進度,經甲方代表抽檢審查後付70%的進度款。設計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追加的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計量支付。

第*1條 工程材料及採購

*1.1 合同約定的其他材料價格不予調整。承包人承擔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

*1.* 工程量清單暫定價部分材料,由承包人採購的品牌質量、價格需報甲方代表和甲方甲方代表書面確定。

*1.3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須按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到貨前*4小時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甲方代表,清點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級等內容。

*1.4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5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6 甲方代表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甲方代表和甲方工程 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第**條 工程變更

**.1 施工中發包人若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甲方代表和甲方甲方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

**.*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換用,須經甲方甲方代表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4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報發包人會籤後確認。變更項目單價按下列原則執行:

**.4.1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甲方甲方代表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4.* 甲方代表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甲方甲方代表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3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3條 竣工驗收

*3.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四套及竣工驗收報告。

*3.*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6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第*4條 竣工結算

*4.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10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以下條款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4.* 本工程項目,按鄂建《湖北省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湖北省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湖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單位估價表》、《湖北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及相關文件和現行發佈的有關文件據實結算,按工程類別取費。材料價格按竣工當期頒佈的黃石市建設工程造價站信息價及簽證單據實計價,審計後下浮10%結算。

*4.3 竣工驗收通過後,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1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審核後報市審計部門審查,審查結果經發包人確認後,向承包人支付到95%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剩下的5%留作質保金,質保期滿,無質量缺陷後付清。

*4.4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10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4.5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6 根據黃石政規[*009]1*號文規定,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4.7 必須經審計機構審計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在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之前,預付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含補充合同)總價的70%;

*4.8 自審計機構下達工程造價審計結果徵求意見通知書之日起,施工單位必須在10天之內前來審計機構核對並簽署意見,逾期視為默認審計結論;

*4.9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法自覺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審計機構要依法依規公正、公平做出審計結論;

*4.10 施工單位報送審計的工程造價結算(決算),經審計機構審計,審減額超過15%部分的審計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5條 工程的照管與維護

*5.1 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與維護本合同工程和將用於或安裝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未經發包人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紅線範圍內進行施工,若外來單位和個人強行施工,承包人有責任制止、並及時報告發包人。工程的照管與維護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證書籤發之日為止。此後的照管與維護責任即交給業主。而且承包人應對其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未完工程和將用於或安裝在該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與維護負責,直到完工驗收為止。

*5.* 彌補損失或損害的責任在承包人負責照管與維護期間,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組成部分,或將用於或安裝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等發生損失或損害,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達到合同要求外,承包人還應負責在實施作業的過程中由承包人失職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第*6條 索賠程序

*6.1 索賠通知

如果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中任何條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賠時,他應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的14天之內將其索賠意向書提交甲方代表,並抄送發包人。

*6.* 當時的記錄

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保存當時的記錄,作為申請索賠的憑證。甲方代表在接到索賠意向書時,無需認可是否系發包人責任,先應審查這些當時記錄,並可指示承包人進一步作好當時記錄。承包人應允許甲方代表審查其保存的全部記錄,當甲方代表要求時,應向甲方代表提交記錄的複製件。

*6.3 索賠的證明

在根據規定發出索賠意向書後的*1天內,或甲方代表同意的另一期限內,承包人應送交甲方代表一份擬索賠款額的詳細帳目,並說明索賠所依據的理由。如索賠的事件具有連續性,上述帳目應認為是一筆暫時帳目。承包人應在甲方代表要求的間隔時間內,送交繼發的暫時帳目和索賠理由。並在此索賠事件終止後*1天之內送出最後帳目。承包人還應將本款規定送交甲方代表的全部帳目複製件送交發包人。

*6.4 不合規定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未能遵守本條中的各項規定,則承包人無權得到索賠或只限於索賠由甲方代表按當時記錄予以核實的那部分款額。

*6.5 索賠的回覆: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應在14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如果在14天內既未予答覆,也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則視為承包人提出的該項索賠要求已經認可。

*6.6 索賠的支付

甲方代表應對承包人根據上述各款規定提供的索賠證據和詳細帳目進行審查核實,在與承包人協商並報經發包人批准後,確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賠款額,並按 規定列入核籤的中期支付證書或最後支付證書內予以支付。甲方代表應將此決定通知承包人。

第**條 質量保修

**.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 質保期防水五年其它二年,自竣工驗收之日後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第*8條 違約

*8.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8.1.1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8.1.*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8.1.3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違約。

*8.*.1 若發現承包人屬藉資質投標,則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沒收履約保證金,將應付工程款扣留不予支付,並取消其5年內參與發包人招標工程的投標資格。

*8.*.*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代表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誤一天,罰款1000元。延誤工期超過10天,從第11天起,每天罰款*000元。

*8.*.3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一次性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罰款*萬元,並繼續整改直至達到合格標準,如若還達不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則該工程按不合格工程處理。

*8.*.4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8.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9條 爭議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以向黃石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0條 民工工資

承包人必須按時支付民工工資,若因拖欠民工工資而發生民工上訪等事件,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資,對承包人惡意拖欠民工工資,情節嚴重的,發包人可終止合同,拒絕承包人參與發包人組織的工程招標。

第31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甲方代表,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

第3*條 合同解除

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和投標時承諾,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4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但因承包人將工程轉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這種情況發生時所做工程不予結算,履約保證金也不予退還。

第33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33.1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依然存在。

第34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肆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貳份。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委託人(簽字): 法定代表委託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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