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营药店不懂法律 同一罪名入狱两次

作为药店经营者

在同一条路上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并不是走入邪道

只因为,他不懂法律。。。

「以案释法」经营药店不懂法律 同一罪名入狱两次
「以案释法」经营药店不懂法律 同一罪名入狱两次

案情简介

2011年,郭某某从安徽阜南来京务工,在大兴区长子营镇朱庄村经营了一个药店,该药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中成药等药品,不包括经营保健食品。2012年的一天,一名男子开着一辆金杯,到郭某某的药店门口问郭某某需要卖保健品吗,郭某某在没有检查对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向其购进8大盒的保健品,随后开始对外销售。由于其所销售的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郭某某在2013年12月18日被民警抓获。后郭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以案释法」经营药店不懂法律 同一罪名入狱两次

等一下,还没结束!

2014年6月17日郭某某服刑完毕,出狱后立刻申请修改其所经营的药店的营业执照,增加了经营保健食品项目。2017年6月有人向郭某某上门推销保健品,郭某某认为自己可以销售保健食品了,于是又在没有检查对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再次购进保健品用于销售。2018年1月4日,郭某某再次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郭某某此次销售的保健品中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现郭某某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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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郭某某作为一个药店经营者却不懂法律,第一次被抓后也没有彻底悔悟,还认为修改了营业执照就可以随便销售保健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保健食品的,依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西地那非是西药处方药,显然不属于中药材。此外,由于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提讯时,郭某某也表示自己十分懊悔,但这就是不学法律,不守法律所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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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一向是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因此,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严厉打击就至关重要。同时,检察官在此也要提醒消费者注意,市场上有很多非法产品常常会冒用某些合法注册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消费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同时也可以通过登陆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查询经过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单,进行简单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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