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哈市发布第4号公告|商超、药店、市场等与群众生活需求相关场所要坚持开门营业,确保供应稳定

哈市发布第4号公告|商超、药店、市场等与群众生活需求相关场所要坚持开门营业,确保供应稳定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市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商超、药店、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要坚持开门营业保持市场供应稳定,并按照疾控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工作流程,采取定时全面消杀措施。

二、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禁止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以任何形式从事活禽和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三、全面关闭陆生野生动物展示展演场所,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消毒和疫情防控监管,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圈养宰杀活禽。

四、加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必须佩戴口罩;所有进出市场、商场、酒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对未戴口罩的要进行劝阻。

五、加强市场商品价格监管,对疫情期间我市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药品、商品,不得随意加价、涨价,对 " 哄抬物价 " 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民可拨打电话:12315、12345 热线反映。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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