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下車撞人致死該當何罪

《案情簡介》

酒駕開車門撞人

法理評析

構成交通肇事罪

開門下車撞人致死該當何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中,杜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杜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並不侷限於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乘客作為交通行為的參與者,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承擔刑事責任。其次,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本案中,杜某因為疏忽大意未觀察車輛周邊的情況導致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在主觀上屬於過失,並非故意。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規定,杜某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因此,杜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開門下車撞人致死該當何罪

法條鏈接

違反

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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