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犯罪無罪研究:集資詐騙案件的9個不起訴理由總結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編造謊言,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詐騙方法,違法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本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非法集資犯罪無罪研究:集資詐騙案件的9個不起訴理由總結

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作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對於犯罪嫌疑人而言,不起訴決定意味著其行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

法定不起訴

無罪辯點1:被不起訴人雖然客觀上通過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提供銀行賬戶幫助公司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但是其實際從事的工作與公司的業務無關,主觀上對公司的非法經營內容並不知情,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無罪辯點2:行為人涉案人員提供擔保,屬於民事行為,不構成犯罪

酌定不起訴

主要辯點3: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行為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共詐騙8名群眾共計人民幣 13.02萬元,並按照詐騙金額的21%獲取贓款分成,共獲分成贓款約2.5萬元人民幣,情節輕微,最後能主動退贓,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不起訴

無罪辯點4:行為人作為涉案單位的工作人員,客觀上為該公司非法集資提供了幫助,但是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對行為非法性有明確認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5:當事人甲僅僅擔任涉案單位的總經理,但不持有公司股份,只在董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領取固定月薪(並未從集資款中得到提成獲利),行為人曾受指派代表公司參加融資協商會議,並向公司股東彙報會議情況,但證明行為人參與犯罪的相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6: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存在非法佔有目的和實施了詐騙行為,行為人收到數百萬股金和借款,但是沒有查出行為人有抽逃出資、侵佔挪用的行為,證明行為人參與犯罪的相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7:

證據顯示行為人確實向不特定的公眾借款數千萬,但是無法確定已經償還本金與支付利息具體數額,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8:現有證據還不足以認定行為人所起的作用大小、所非法集資數額多少及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不符合起訴條件。

無罪辯點9:被害人明知行為人提供的抵押品不具有抵押效力,而仍然提供借款,且資金流向無法查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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