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銀幣被查,拋售虛擬幣套現是否構成集資詐騙?

區塊鏈概念的普銀幣被查,二級市場拋售虛擬幣套現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

普銀幣被查,拋售虛擬幣套現是否構成集資詐騙?

曾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導語:對於這種不直接向投資人集資,而是通過在相關虛擬幣(茶票)市場的交易套現獲利的行為,能否定性為集資詐騙罪?

正文:

2018年5月14日,據媒體報道稱,深圳警方接舉報,稱深圳普銀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以虛擬貨幣“普銀幣”為幌子,存在非法集資犯罪問題。經查,深圳普銀區塊鏈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其官網和收購的“趣錢網”P2P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並有集資詐騙嫌疑。

什麼是普銀幣?

據趣錢官網介紹,普銀幣號稱是“全球首個本位制數字貨幣”(類似於金融系統中的金本位、銀本位),是“普銀集團以10億優質藏茶作為原發本位資產,經由三方倉儲、鑑定、評估、確權後,通過數字加密技術將藏茶資產寫入區塊鏈併發行的本位制數字貨幣”。

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在本案中,據媒體報道,當大量投資人進場之後,該公司通過惡意操縱普銀幣價格走勢、不斷套現,導致投資人手中普銀幣毫無價值,損失慘重。該公司在發幣時稱資金將用於茶葉的投資,但在偵查中發現,投資人的錢被該公司以其他目的揮霍。 據警方披露,犯罪嫌疑人在前期拉漲幣價,讓“投資者”吃到一些甜頭。但根據警方偵查結果,價格的變動系該公司使用投資人的投資款進行操作,一度將普洱幣的價格從0.5元拉昇至10元。該公司承諾將投資人持有的普銀幣通過兩次拆分(一拆十),使投資人持有的普銀幣擴大100倍,並宣稱補充100億元的藏茶作為支撐,實際上只有少量的庫存藏茶。

根據警方的披露的信息,我們可以看出,警方的指控重點就是“投資人的錢被該公司以其他目的揮霍”,但是,在集資詐騙案中,“揮霍”的錢應該是指投資人的集資款,而本案中,普銀公司的控制人並沒有一個明顯的集資過程,而是通過公開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對自己手中的貨幣進行拋售,獲取的資金,這種資金與投資人的集資款有著天然區別。其是通過對手中普洱幣的發行和控制獲取的相關資金,這種行為應該如何定性,是否應該被定性為非法佔有目的?筆者認為目前還需要更多案情披露方能定論。

普銀幣被查,拋售虛擬幣套現是否構成集資詐騙?

嫌疑人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集資?

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就是指行為以詐騙手段融資,而這種詐騙手段,不是指所有的形成虛假信息的欺騙手段都屬於詐騙罪意義上的詐騙方法。作為最後手段的刑法,詐騙類犯罪的設置是為了保護財產財產交換的對價安全,而不是為了全面保護人們在財產交往中的信任。如果是侵犯的是信任,一般屬於民事欺詐,只有對財產安全有本質侵犯,才會構成欺騙手段。

比如說虛構履約或償付能力,明明沒有任何財產兌付投資人的虛擬幣,虛構完全不存在的還款能力,就可能構成集資詐騙中的詐騙。

因此,本案中,關鍵看集資人是否有能力對市場上的普銀幣、代幣普洱票、上市普洱票進行兌付,其是否虛構了兌付的能力。

首先,普銀公司發行普銀幣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行為?

根據媒體報道,本案嫌疑人在發行普銀幣過程中,承諾有相對等的藏茶做本位財產,普銀幣通過“趣錢網”P2P平臺發佈,其官方介紹稱這是“全球首個本位制數字貨幣”,是“普銀集團以10億優質藏茶作為原發本位資產,經由三方倉儲、鑑定、評估、確權後,通過數字加密技術將藏茶資產寫入區塊鏈併發行的本位制數字貨幣,1枚普銀對應價值1元人民幣的普洱茶。普銀公司發售的普銀數量相對應會有對等普洱茶作為商品,隨時等待消費者提取”。因此,警方偵查的重點就會放在鑑定機構的資質和藏茶真實性和數量上,同時,此種集資行為,對於平臺方而言,到底始是銷售行為還是集資行為,也是未來的一個重點偵查方向。

其次,普銀公司人員對普銀幣二級市場的拋售套現,是否屬於詐騙行為?

根據警方披露,本案嫌疑人在二級交易市場前期拉漲幣價,讓“投資者”吃到一些甜頭。但根據警方偵查結果,價格的變動系該公司使用投資人的投資款進行操作,一度將普洱幣的價格從0.5元拉昇至10元。當大量投資人進場之後,該公司通過不斷套現,導致投資人手中普銀幣毫無價值,損失慘重。

筆者認為,此種行為更類似於一種證券市場的操縱行為,能否構成詐騙,比如其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而且這種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會對資金安全產生事實危害,而不是類似於誇大宣傳的民事欺詐等,相信這一點,也將是偵查機關的重點方向。同時,投資人是否受到了欺騙,投資人是否因此交付了財物給嫌疑人,而實際上,本案中此種交付行為並不存在,只是一種投資、購買浦銀幣等相關虛擬幣或衍生品,投資人只是把錢交付給了另一個投資者,集資人套現的過程,本身也是一種二級市場的交易行為,這種行為能否評判為詐騙,整個活動能否評判為集資詐騙,相信公安機關還有很多取證工作要完成。

普銀幣被查,拋售虛擬幣套現是否構成集資詐騙?

是否符合“利誘性”?

所謂的利誘性,是指集資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注意,司法解釋只要求集資人“承諾”,並不要求真正做到。

因為還本付息是存款的核心特點之一,因此,對於非法集資犯罪(特別是針對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罪),要求其犯罪的對象必須是存款,而不是消費或者無保本承諾的風險投資。

但是,在這種虛擬幣的發行、發售中,絕大多數虛擬幣在發行後,項目方、融資方、出售方一般不會承諾保本付息,而是讓虛擬幣在相關的電子貨幣市場自由交易和流通,投資人、參與人天然的知道這種所謂的“貨幣”是有風險的。

在普銀幣案中,據媒體報道,普銀公司普銀幣,是一種自稱以百億藏茶作為抵押的虛擬貨幣,投資人所持有的每一枚普銀幣都有對等實物藏茶作為抵押。投資人可將普銀幣放到聚幣網(虛擬交易平臺)上買賣,以此賺取差價。據警方披露,“普銀公司在前期進行大量宣傳,吸引熱錢進盤。這家公司在互聯網、社交平臺、投資論壇上設立公號大肆宣傳,甚至在星級酒店做路演,並承諾短時期內的高額回報。”

而在2017年11月,深圳市市場稽查局曾對普銀區塊鏈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利用宣傳資料發佈含有虛假內容廣告以及在網站上發佈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普洱幣)廣告,通過回購對普洱幣的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合計120萬元。

因此本案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普銀公司是否有相關的價格保證和高額回報承諾,是否有風險提示,比如約定以成本價回購,或者說本案中,以普洱為抵押的承諾,是否構成一種保本付息的承諾,筆者認為這種證明的難度並不小,相信是偵查機關的重點取證方向。

是否具有符合“非法性”?

這一點將成為本案性質爭議的焦點之一。

所謂非法性,是指“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普銀區塊鏈公司發行“普銀幣”的行為,是否屬於一種融資行為?還是一種銷售普洱(券)的行為?

對於有權機關的批註那問題,2017年9月4日,七部委發文,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七部委發文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公告稱,“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但是,所謂ICO是指虛擬代幣發行融資,而普銀公司發行普銀幣的行為,據其自己宣傳,其所有的數字貨幣是有相關藏普茶葉作為本位資產為支撐和抵押,投資然花人民幣購買數字貨幣,其行為到底是一種購買還是自擔風險的投資,將會成為本案的焦點問題之一。

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的“公開性”和“社會性”?

所謂公開性,就是對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宣傳,這一點,根據警方披露的消息,普銀幣在P2P平臺發售,屬於比較典型的利用網絡公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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