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認識執行」“執行不能”≠“執行難”

「理性认识执行」“执行不能”≠“执行难”

“當事人的不解”

當執行款項沒有執行完結的時候,我們執行法官經常會聽到當事人這樣的疑問與不解。 如:“法官!我的案子怎麼還沒執行下來,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收到錢啊?”, “財產線索?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財產!這是你們的事啊!我不管這些,反正我已經申請執行了,你們要負責到底!”,“沒有財產?找不到人?你們到底有沒有想辦法啊!不是有高科技手段嗎,你們到底有沒有使用啊!”

每當聽到當事人此類話語時,執行法官們也很無奈。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只用等著法官把錢“送上門”了。然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法院給群眾開了張“法律白條”,就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誤解,是因為很多人混淆了兩個關鍵性的概念:“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理性认识执行」“执行不能”≠“执行难”

“執行難” ≠ “執行不能”

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什麼是“執行難”?

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等。

什麼是“執行不能”?

指在案件的執行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仍然無法兌現生效判決,而導致案件無法得到實際執行到位的情況。

為什麼會有“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是一種事後的法律救濟措施,案件能否執行到位一方面取決於法院的執行力度、執行措施;另一方面主要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

兩大類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不能”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 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此類案件雖然從形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最終實現,但 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執行不能”案件怎麼處理呢?

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終結本次執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當然不是,很多申請人對此存在很大的誤解,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後,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閣、置之不理了,其實法律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了相應的恢復執行程序。

在終結本次執行之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當事人怎麼做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在訴訟前或訴訟中:

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進入執行程序後:

一是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二是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三是申請懸賞執行,發動社會力量尋找被執行人下落。

“執行法官心聲”

希望申請人能夠樹立對執行工作的正確認識,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

我們執行法官的態度只有一個:對每一個執行案件,我們都會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

「理性认识执行」“执行不能”≠“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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