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五種情形,被調查人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

遇到這五種情形,被調查人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

申訴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了保護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監察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申訴制度。監察機關採取相關調查措施過程中,侵害被調查人的人身、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訴。

第六十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一)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

(三)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貪汙、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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