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內擅自舉債,離婚後無辜妻子為何官司纏身?

社會聚焦 | 丈夫婚內擅自舉債,離婚後無辜妻子為何官司纏身?

文 | 張國棟

春節期間,本是家人團聚共度新春的美好日子,可對於蘇州王琳琳(化名)及家人來說,今年的猴年春節過得特別煩心。2016年1月份,債主張某、李某、丁某以及蘇州前海銀行(化名)先後找上家門或致信函要求償還總計達530萬元的欠款。王琳琳一頭霧水,自己與父母從未借款,怎麼突然間竟欠了幾百萬元的外債,是不是債主認錯人了。後來經過了解,才知道原來這些錢是前夫陳展(化名)在離婚前2年時間內揹著自己偷偷欠下的。而此時前夫陳展早已逃之夭夭,不知去向,債主只能盯在無辜的王琳琳身上。

而現在,陳展不見蹤影,債主們則把手伸向王琳琳一家。但是她父母身體不好,小孩上幼兒園又要花錢,自己收入又不高,而那套抵押的婚房銀行正準備起訴後拍賣,現在生活就是雪上加霜,自己只能整天躲著債主了。王琳琳如今心如刀割、遇人不淑,再多淚水也無濟於事,不知道自己未來又何去何從!

法律分析:

錢鍾書老先生曾將婚姻比作圍城:外面的人想進去,裡面的人想出來。婚姻本是愛情的延續,但對於一些人來說竟成了人生的墳墓。首先要說的是,王琳琳前夫陳展太過大男子主義,不僅揪著妻子的過去不放手,而且孩子出生後也沒盡到一個父親的義務,他應該為這個家庭破裂負主要責任。王琳琳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是在冰冷的事實面前,此刻艱難的她更需要坦然面對現狀,泰然處之,畢竟她已是家裡的支柱。

本案的實質就是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在絕大多少離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撫養權歸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內容外,還有一項十分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對於此問題,現有法律體系並不完善,實踐中因個案當事人情況的不同導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較多。但即便如此,從法條與實務裁判案件中,我們也能夠摸出基本規律。大致來說,對於共同債務的認定,現有法律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即“夫妻共同生活標準”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標準”。兩個標準看似差別不到,實際上如果不仔細加以區分,會導致天差地別的裁判結果。其實這兩個標準適用兩種不同情形。

結合《婚姻法》4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我們先說對內標準即“夫妻共同生活標準”。此種情況下,夫妻二人訴訟離婚,如果丈夫主張某項以自己名義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其提供此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否則會被認定為其個人債務,此時妻子不用承擔還債責任。

但是如果此時某位債權人提起訴訟要求夫妻二人還債,則適用對外標準即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標準”。根據婚姻法解釋(二)24條,除非妻子能證明丈夫與債主當時明確約定為其“個人債務”或者債主當時知道夫妻倆有“婚內財產取得歸各自所有”等內容的約定,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妻子舉證難度極大,在離婚後,絕大多數仍要承擔還債責任。不過如果妻子能夠另外舉證證明當時丈夫將借款用於賭博或者吸毒等,則無需承擔此項債務。

看到這裡很多人都會有疑問,為什麼第二個標準如此不公平,為什不修改法律,立法者到底怎麼想的。其實道理是這樣的,立法者認為保護債權債務等市場經濟關係的重要性遠遠要多於配偶一方利益的保護。因為在實踐中,有不少夫妻為了避債,假離婚,把所有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而自己淨身出戶,獨攬所有債務。此時嚴重侵害債權人利益,致使經濟活動出現不穩定性,所以立法明確予以禁止。但是生活中仍有很多案件不是像立法者想的那樣,很多配偶一方確實是承擔不明債務的受害者,就像案例中的王琳琳實在無辜。有一句老話“寧可錯殺一千 不可放過一個”,國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遵循的就是這個邏輯。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再回到王琳琳案件中來。王琳琳離婚後,仍需要揹負前夫鉅額債務,除非她能證明前夫與債主當時明確約定為其“個人債務”或債主當時知道夫妻倆有“婚內財產取得歸各自所有”等內容的約定,或舉證證明當時丈夫將借款用於賭博或者吸毒等,否則仍需要償還前夫債務。當然我們知道,這些舉證對於她來講十分困難。

寫到這裡,我們不禁要為萬琳琳扼腕嘆息,本來她有機會選擇更好的另一半去組建幸福的家庭,無奈命運弄人,與前夫陳展走入了婚姻的死衚衕,為別人的過錯“冤屈”埋單。所以建議,男女朋友婚前要充分了解對方,如果結婚太草率,那麼婚後在某些問題上就無法再回頭了。當然對於現在想結束痛苦婚姻的朋友來說,為避免發生王琳琳式的悲劇,婚內要做好防範工作,留心配偶一方異常舉動,積累證據,對今後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保障與權益負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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