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子却变成她的,怎么挽回损失?

恋爱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子却变成她的,怎么挽回损失?

2007年8月,王刚刚和冯程程一见钟情,半年后两人干柴烈火开始同居生活,王刚刚为了证明对冯程程的的爱意,全款买房,并登记在冯程程名下。无奈王刚刚纨绔子弟的做派并未深得冯程程的心,王刚刚也发现冯程程并不适合自己,遂提出分手,要求冯程程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冯程程则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对自己的赠与,不同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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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刚起诉要求返还房产被驳回:

王刚刚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房产登记在冯程程名下,应属于冯程程的个人财产,王刚刚要求返还房产没有依据。

《物权法》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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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是王刚刚的全款出资,难道没有办法维护合法权益吗?

1、主张返还购房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像本案中王刚刚大额给付冯程程的行为,本意是两人今后能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而当这种给付目的无法实现时,冯程程作为接受方已经丧失继续占有大额钱款的事实上和法律上依据,应当返还给付财产。

《民法总则》

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请求返还彩礼

王刚刚大额给付的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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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

买房前拟定协议

针对婚前买房纠纷多样化的情况,可以在买房前拟定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商议双方能接受的尺度,这样既避免了恋爱期房产归属不明也可以防范婚后的房产归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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