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機動車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是否屬於交強險理賠範圍

——袁在欽訴楊華、楊志廣、北京華控高科電氣有限公司、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5)

二中民終字第13188號民事判決書

二、基本案情

京MU0325車輛由楊志廣出錢購買,掛靠在華控高科公司,每年繳納管理費、保險代繳費用共計7400元。楊志廣與楊華系父子關係。該車輛由楊志廣與楊華共同駕駛從事運輸經營活動。事故發生時,該車輛在長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額度為100 000元含有不計免賠條款的商業三者險。

楊華經原審法院(2015)豐刑初字第768號判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楊志廣在事故發生後給付袁在欽醫療費30 000元,楊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給付袁在欽10 000元。上述費用將在本案訴訟請求中進行折抵。

利用機動車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是否屬於交強險理賠範圍

三、案件焦點

長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袁在欽主張的相應損失。

四、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楊華駕駛機動車與袁在欽發生交通事故,致袁在欽人身受傷。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楊華負全部責任、袁在欽無責任。楊華駕駛的機動車在長安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楊華構成故意傷害罪。由長安保險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

五、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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