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攝青年
例如:
唐映紅
容我先大體回顧一下這場戰爭的起因——
資本一旦成勢,恆具擴張勢能,沾染權力的不良習性。我對權力與資本的懷疑與監督,一視同仁。
本圖僅用於陳述事實
這23個字並無任何詆譭侮辱之意;三張截圖可以從其他網站找到,而且發佈於我的微博之前。如今,每個字價值超過1萬元。
3月21日證據交換,3月25日開庭,4月初給法院打電話補充提交新的證據時,法院方面表示判決書已經寫好了。經過律師抗議爭取,法院方面在4月27日組織了一次補充質證,5月14日判決書製成,數天後快遞到律師手裡。
在這場勢力懸殊戰爭中,我的律師徐凱、王雙京盡心盡力,展現了很強的專業能力。但無力回力,一審不少事實的認定,令人匪夷所思,也遠超我們的想象。
“打頭辦”不是我捏造出來的
此後我在微博上陳述“打頭辦”及相關情況,有合理可信來源,並未虛構事實,且行文毫無誹謗、詆譭之意。
微博禁言期限覆蓋本案全程
一審法院認為:“該博文內容在本案證據交換期間仍然在網上傳播,羅昌平並未自行刪除該博文內容,而是由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刪除處理。”這屬於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我的律師兩次當庭抗議的細節,應當一提:
一是3月21日第一次證據交換,法官提議當天接著開庭,因時間過於倉促,我方強力拒絕;
舉證任務過重
一審判決對於微博用戶課以過重的舉證義務,違反了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一審法院認為,“即使公眾人物、公眾企業對公眾的言論具有較高的容忍義務,但主要是針對有相應事實根據的批評、質疑等的評論性言論,並非對具有誹謗意義的虛假事實傳播也具有容忍義務。”這一理解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精神。這一容忍義務恰恰在於,即便針對公眾人物、公眾企業的批評、質疑存在事實上的瑕疵,給公眾人物或者公眾企業造成了輕微的損害,基於保護言論自由的需要,相關公眾人物或公眾企業亦應當予以容忍。
同樣是海淀區法院,在2014年方舟子和崔永元名譽權糾紛案中,判決書寫道:
這個變臉有點快。
賠償數額過高
上訴與反訴
再往後,有許多經典案例。最近幾年,包括以魏則西為標誌的事件,均將這個利維坦的汙點不斷呈現。
關於本案,我已委託我的律師徐凱提起上訴。無論結果如何,我不會放棄公共表達的權利,我們一如既往監督權力與資本,否則就真的活成“木頭人”了。
這是一場持久戰,我會奉陪到底!
羅昌平
這個案件挺有意思。
冰焰
打頭辦,其實就是“打擊今日頭條辦公室”。
互聯網是相互平等公平競爭,不是一家獨大,更不是壟斷髮展!
赤塵妖
媒體環境在這些巨型公司的打壓下,不是更加難以蓬勃發展了嗎。
話說,媒體人也沒辦法抱團作戰了,也不應該抱團作戰。但如果是對第三方輿論監督底線的挑戰,似乎需要團結一致呢。
可惜的是,這幾年來,媒體的公眾形象也被毀得差不多了,幾乎沒一處沒被捅窟窿。
3、還是和解吧,我相信羅昌平肯定不會甘願認罰,換我也不願意。
財經作家邱恆明
羅昌平之所以一審敗訴,最大的原因可能在於舉證不充分。
簡單說,不論是羅昌平,還是其他用戶,在微博等具有公開性質的平臺上發佈相關截圖時,要麼要有原始圖片,要麼要能說明來源。
對於沒有原始文件,又無法說明來源的截圖,那麼,用戶在發佈時,可能就需要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
除非,這些截圖已經被具有一定權威性的媒體機構求證屬實,否則,很容易出現真偽難辨的問題。
以羅昌平相關微博內容為例,1)是否確實存在所謂的“打頭辦”;2)“因為表現好,年終獎五個月獎金”是否真實存在,這些都存在較大爭議。
如果基於這些不真實或尚未求證屬實的信息,對特定主體發佈負面性評價,確實可能歲損害到相關主體的名譽或聲譽。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類涉嫌損害他人名譽的案件中,所謂大V和普通用戶所需承擔的注意大小是不同的,因為大V的影響力或傳播力已大於普通用戶,可能給特定主體造成損害的影響範圍更大,因此,更應該謹言慎行。
當然,這只是一審判決,羅昌平如果認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錯誤,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