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公司不買社保,員工將拿到如下賠償

陳先生就是這樣的例子,他在2018年辭職後,通過打官司,拿到了公司給的經濟補償。

根本原因就是公司沒給繳社保。陳先生因為這個原因選擇辭職,用人單位表示辭職是陳先生自願選擇,他反過來找公司要賠償這個行為就不對了。

你知道嗎?公司不買社保,員工將拿到如下賠償

陳先生沒有被公司嚇到,他直接選擇了申請勞動仲裁。

雖然公司一直表態是陳先生本人主動辭職,但這場官司的結果,公司還是賠了好幾萬塊錢給陳先生。

“是這樣的,好多人可能對社保不熟知,一些公司以此就不給員工買社保,員工也覺得沒啥,辭職了也不過問。但是不買社保是違法的啊,辭職了要賠償是應該的,每個員工都要知道這種基本常識。”

你知道嗎?公司不買社保,員工將拿到如下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上述法律賦予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書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並且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還應當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你知道嗎?公司不買社保,員工將拿到如下賠償

2、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詳見拙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齊精智律師解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在本條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一般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將未繳納的社保直接補償給勞動者的請求,予以駁回。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的請求雖會支持,但由於社保機構明確不辦理補交業務,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在實質上是無法實現的。

而本條司法解釋出臺,將會對用人單位在繳納社保上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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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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