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視的“黑天鵝”:雷軍之後,誰來控制小米?

文 | T教授

在小米上市之際,“同股不同權”在港股愈發火熱,此時香港官員的一盆冷水,卻澆出了一個不為公眾關注卻影響巨大的“黑天鵝風險”,即若牛氣哄哄的創始人或創始團隊離開公司,誰來控制企業?

今天(5.28),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發文稱,

本港雖沒有針對“同股不同權”設立具時限性的日落條款,但不代表特權股會無限期存在,當特權股份持有人身故、離任董事、無行為能力或轉移股份,投票權就會自然流失,這相等於日落條款效力。

這就意味著,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權”企業的創始人和創始團隊隨時會因為不可預見的風險而喪失對企業的控制權,包括即將在港交所上市的小米。

而對股民來說,這種風險一旦發生對股價的影響無疑將是致命的。

不可忽視的“黑天鵝”:雷軍之後,誰來控制小米?

為便於讀者理解,T教授就圍繞兩大問題展開,

其一,什麼是“同股不同權”?企業和交易所為何要實施“同股不同權”?

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如馬雲在阿里的持股在5%左右,但在董事會里擁有50%以上的投票權。

就是著名的“同股不同權”制度,其在美國資本市場更是普遍,像facebook、亞馬遜、蘋果等科技巨頭大都採用的是這種股權架構。

其最大的好處,就是能讓創始人和創始團隊牢牢的掌控著公司,避免“野蠻人敲門”事件上演。

當然,“同股不同權”制度明顯違背了股東平等、同股同權的原則。

那麼,為什麼股票交易所(如紐交所、納斯達克等)要允許這種制度呢?

因為它有助於企業的發展和企業價值的釋放。

當下的新經濟企業,尤其是獨角獸企業,創始人和創始團隊對企業發展的影響是決定性的。

如阿里巴巴,馬雲創始團隊之於阿里巴巴的控制權依然是保證這家公司始終走在行業前列的重要原因。

而由創始人和創始團隊驅動的企業進步,又會進一步體現在股價上,阿里巴巴在紐交所上市以來,股價漲了2.38倍。

以犧牲投資者部分權利為代價,換取豐厚的投資收益,對於本就以開放著稱的美國股票交易所來說,如紐交所、納斯達克等,這當然是可以的。

另一方面,現在新經濟企業,尤其是獨角獸,在上市之前,需要進行多輪資本融資,創始人和創始團隊的股權早已被大幅稀釋。

所以,為了繼續謀求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和創始團隊對“同股不同權”的股權架構就變得格外熱情。

或許因為2014年錯失阿里深受刺激,這些年,港交所一直在努力推行“同股不同權”制度。

直到2018年4月30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正式完成修改上市規則,允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赴港上市。

三天之後(5月3日),中國獨角獸企業的代表——採用“同股不同權”股權架構的小米正式向港交所提交了自己的上市申請。

預計其將於6月7日獲得香港交易所正式批准,屆時,小米將成為香港股市“同股不同權”第一股。

據小米招股說明書披露,在小米股本中分為A類股份和B類股份;

除有限保留事項外,A類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B類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票;在其他方面A類股份及B類股份地位相同。

其中,雷軍擁有的A類股份佔總股份的20.51%,林斌擁有的A類股份佔總股份的11.46%。

雷軍另擁有B類股份佔總股份的10.9%,林斌擁有B類股份佔總股份的1.87%。

由此,我們不難計算出雷軍在小米股東會上的投票權。

首先,雷軍擁有的股份總比例為20.51%+10.9%=31.41%。

其次,雷軍擁有的投票權總比例為:(20.51×10+10.9)/(20.51+11.46)×10+68.03(=387.73)=55.7%。

同時,根據投票代理協議,若干少數股東已授予雷軍B類股份的投票代理權。

這意味著,雷軍在小米擁有超過55.7%的投票權。

按開曼公司法和組織章程規定,小米集團的重大事項經3/4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普通事項由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由此,雷軍一人即可決定公司普通事項。

再來看林斌擁有的投票權,同樣的,林斌擁有的股份總比例為11.46%+1.87%=13.33%。

林斌擁有的投票權總比例為(11.46×10+1.87)/387.73=30%的投票權。

由此,雷軍+林斌共擁有85.7%的投票權(超過3/4的表決權),只要雷軍和林斌達成默契,就可以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這種股權架構設計,將讓雷軍和創始管理層牢牢把控著小米決策權。

而這對於小米上市後的戰略連貫性和長遠股價顯然也是種利好,當然,對股民也是種利好。

其二,什麼又是“日落條款”?與“日落條款”同等效力的條款會對“同股不同權”的企業帶來哪些風險?

香港官員口中的“日落條款”又是怎麼回事呢?

話要從1976年說起,當時美國科羅拉多州通過了第一個“日落法”,該法律對一項計劃或一個規章規定一個日期,到了這個日期,該計劃或規章除非再次得到批准,否則就此失效。

其目的是迫使政府部門定期對其活動和規章的結果進行評價,防止一些規則被不合時宜的濫用。

而“同股不同權”在股東權益上嚴重偏向創始人和創始團隊,所以,市場一直有聲音,包括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奧利弗·哈特,在呼籲對“同股不同權”設置日落條款,防止其被創始人和創始團隊濫用,對中小投資者進行保護。

然而,無論是納斯達克,還是紐交所,這些實施“同股不同權”的交易所都未對設置“日落條款”做強制性規定。

即設不設置日落條款,僅是企業的自發性行為。

如2012年上市的facebook,馬克· 扎克伯格也是通過“同股不同權”機制牢牢控制著Facebook,而且當時並未明確扎克伯格會在什麼情況失去這一特權。

直到2016年,Facebook主動修改公司章程。

在調整之後,扎克伯格只有繼續留在Facebook,才能保持對公司的大多數投票權。

這一調整也規定,扎克伯格不能將自己的控制權交給後代,包括他的女兒麥西瑪·扎克伯格。

所以,也正是受此影響,港交所雖未明確規定“日落條款”但設置了和“日落條款”同等效力的幾項“管制措施”。

(1)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身故、不再任董事、無行為能力或轉移其相關股份,其不同投票權就“將永遠失效”。

(2)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對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且留任董事;

(3)不同投票權股份的投票權,不多於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等措施。

說白了,即擁有不同投票權的人,若其突然身亡或因刑事責任喪失在公司的任職資格,其享有這個“特權”將自動消失,且無法轉移或傳給下一代。

從市場法則來說,港交所這個規定最大化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很簡單,創始人可以很NB且能保證公司蒸蒸日上,但他的接班人卻未必。

而且一旦接班人出現“德不配位”的情況,無疑將會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但其顯然也造成了另外一個問題,即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若處理不當,會讓野蠻人趁虛而入,進而對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更大的破壞和損失。

再有幾天,小米就要在香港正式上市了,在大家躍躍欲試,要搭“新經濟獨角獸”的快車時,最好也認真考慮下未來有可能閃現的“黑天鵝風險”。

那就是,雷軍之後,誰來控制小米?小米會不會被野蠻人竊取?

這並非是個遙不可及的話題或假設,

如若雷軍、林斌特權都在,雷軍和創始管理層將牢牢控制小米從普通事項到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如若雷軍喪失特權(屆時其投票權僅剩31.41%),即使林斌30%的特權仍在,此時二人合計的投票權僅有61.1%。

雷軍僅能控制小米公司的普通事項,已經喪失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權(需75%以上)。

如若林斌喪失特權,雷軍特權仍在,結果同上。

如若二人同時失去“特權”,此時雷軍和創始管理層的投票僅剩45%左右,不過半的投票權,連對小米普通事項的決策權都將失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