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設計為7級抗震,若在7級或以下地震中損壞,這些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手機用戶51459227482

您好!首先先對問題中的內容做一些說明。

1、在建築結構設計中,確實有“抗震等級”的要求。但並非問題中所謂的“7級抗震”。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2016年版)中對鋼筋混凝土和鋼結構房屋按照設防類別、烈度、結構類型和房屋高度、跨度等劃分了不同的抗震等級,對不同的抗震等級提出了不同的計算和構造措施要求。

但是,《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2016年版)中的抗震等級只有四級,並不存在所謂的“7級抗震”要求。


2、地震的震級是指地震釋放的能量,單位是里氏,迄今為止發生的地震最大為9.5級,震級越大,釋放的能量越大。但在我國現行的建築結構設計中,並沒有引入“震級”的概念,問題中所說的“7級地震”並不能作為建築抗震設計的標準。

真正在建築結構抗震設計中執行的,是“抗震設防烈度”。

抗震設防烈度,是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准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取50年內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房屋的抗震設防烈度一般為6度、7度、8度和9度。所以問題中所說的應該是設防烈度為7度設防。

震級這個東西參考價值其實並不大。舉個例子,淺源地震即使震級較低,其所造成的破壞仍然相當巨大。而考慮抗震設防烈度就比考慮震級要科學的多了。因為抗震設防烈度綜合了一個地區歷史上發生地震的破壞情況,並引入了超越概率的概念,“50年內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換算一下就是:該地區建築最低的抗震設防目標應該達到475年一遇。

最後來回答一下地震中房屋損壞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

上面說了,一個地區的建築,對於普通商品房來說最低要達到475年一遇的抗震設防標準,也就是說如果發生100年一遇、200年一遇這樣的破壞程度的地震,按照我國建築機構抗震設計理念,都屬於“小震”,這時候的商品房是不允許發生損壞的,即“小震不壞”;如果發生475年左右一遇的地震時,屬於“中震”,這時候允許發生局部損壞,但這種損壞是可以修復的,即“中震可修”;如果發生1000年、2000年一遇的地震,就屬於“大震”,這時候肯定要損壞了,也很難修復了,但是不允許發生倒塌,也就是不允許發生危及生命的損壞,即“大震不倒”。

所以,發生7級地震後,要先評估其對商品房的影響是屬於小震、中震還是大震,在按照規範中分別應該達到的要求進行評定。比如說評估為小震,商品房卻發生了損壞或者直接震塌了,那開發商、設計、勘查、施工、監理肯定有一方或幾方難辭其咎。

而2008年汶川地震表明,嚴格按照現行抗震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和使用的房屋建築,達到了規範規定的設防目標,在遭遇到高於地震區劃圖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沒有出現倒塌破壞,即實現了生命安全的目標。所以只要守規矩,嚴格遵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和使用,在地震到來的時候一般是不會出現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的。

謝謝!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我是二次疊合梁的慣性矩,歡迎大家關注我!


二次疊合梁的慣性矩

這裡首先要明白兩個概念,建築物7級抗震不是指的地震等級,這裡的抗震是指地震裂度,地震裂度是由震源深度,震級,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的,所以哪怕是5級淺表地震也有可能造成7級以上的裂度。那麼假設低於設計的裂度造成房租損壞,按照設計要求,業主和開發商屬於合同關係,只有國家權威發佈了地震裂度能夠證明,那麼就應該由開發商承擔損失。就我國的國情而言,一般政府會進行安置,普通開發商也沒有能力賠付所有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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