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36)」監察機關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的總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加強監察工作監督管理的總體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強化監察機關自我監督和制約,把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察委員會監督範圍擴大了、權限豐富了,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要求必須嚴之又嚴、慎之又慎。監察機關作為依法開展國家監察的專責機關,其履行監察職能的過程也是行使公權力的過程。本條規定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是為了支撐信任,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針對紀檢監察工作中可能發生問題的關鍵點、風險點,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有利於防止因權力過於集中而引發的有案不查、以案謀私等問題。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要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各部門之間建立相互協調製約的工作機制。強化監察機關內控機制,有利於防止因權力過於集中而引發的私存線索、串通包庇、跑風漏氣、以案謀私等問題。這是監察機關加強內部監督的必然要求,體現了打鐵必須自身硬的精神。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的必然要求。本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監察程序,是監察機關開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如對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採取調查措施等都作了詳細規定,此處不再贅述。

關於建立相互協調製約的工作機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要求。一是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由監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分管。二是探索流程再造,由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派駐機構報送的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三是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彙總核對、全程監控,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並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四是案件審理部門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審查調查部門移送的案卷材料,在集體審議的基礎上,提出審理意見,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退回調查部門重新調查或補證。通過建立這樣的工作機制,強化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審理部門的制約作用,改變以往監督調查部門既負責線索管理、又負責執紀審查的局面,形成部門之間制約制衡的體制機制。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設立專門工作部門履行管理協調職能,強化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實踐中,在監察機關內部,一般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監督調查部門之間要建立相互支持、協調銜接的工作機制。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主動履職,對監督調查部門的線索處置、審查調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跟蹤研判,在安全保障、陪護力量協調等方面支持監督調查部門的工作。監督調查部門要將工作進展、線索處置進度以及相關審查調查數據等情況及時報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便於彙總分析。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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