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東莞正式被納入“有償排汙”市場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納入“有償排汙” 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东莞正式被纳入“有偿排污”市场

東莞時間網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東莞正式被納入“有償排汙”市場。5月25日,我市公佈了《東莞市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簡稱《辦法》),經過修訂,在我市進行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主要汙染物,由四項變為五項,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五種汙染物。其中,前四項汙染物的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遵循省有關文件執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汙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納入“有償排汙”

據介紹,2015年6月,東莞市獲批成為廣東省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城市。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作為東莞市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環保抓手和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隨後,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有關“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項汙染物納入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範圍。

《辦法》明確,從現在開始,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5噸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噸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噸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噸以上、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擴建項目和東莞市重點監控企業納入我市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允許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單位自願納入試點範圍。修訂後的版本顯示,東莞增加了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範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正式實施“有償排汙”。

《辦法》還規定,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排汙權以排汙許可證的形式確認,有效期與排汙許可證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過5年。排汙權期滿後需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分配並核發排汙許可證重新確認。

企業出讓排汙指標需補繳有關費用

《辦法》對“有償排汙”的價格有了明確的規定。排汙權原則上實施有償使用,納入試點的現有排汙單位暫不徵收排汙權初始有償使用費,適時逐步過渡到有償使用。無償取得排汙指標的排汙單位出讓排汙指標的,應當按照排汙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補繳排汙指標出讓部分的有償使用費。

納入試點範圍的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改、擴建項目原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徵繳排汙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小於0.2噸的項目徵繳排汙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大於等於0.2噸的項目,實行排汙權交易及徵繳排汙權有償使用費。

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汙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汙權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遵循省有關文件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汙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汙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名詞解釋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通常縮寫為“VOCS”。環保意義上的定義,是指活潑的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通常對人體會產生危害。當生活環境中VOCS濃度超過一定濃度時,在短時間內人會感到頭痛、噁心、嘔吐、四肢乏力,嚴重時會抽搐、昏迷、記憶力減退。VOCS傷害人的肝臟、腎臟、大腦和神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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