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家商店,向很多消费者提前收预存款共1千万,是否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蓝色空间号2018

如果有正常的商品交易,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所谓预存款,就是消费者以预期消费为目的,提前将一定金额存入商家,通常消费者会得到一个消费账号或消费卡,消费者可以使用里面自己存的金额到店消费,其实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促销模式,绝大多数情况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行为。

比如说,张某是一家酒店公司的老总,为了增加销售额,提高流动性,其推出了一个预存款消费方案:用户凡是预存10000元以上,就可以使用预付款消费,同时享受一定的有优惠;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支持一定期限(如一年、半年)未消费余款退款,还支付一定的利息。

此方案一推出,大受消费者欢迎,因为很多商家的预付款消费其实就是个骗局,比如饱受诟病的某些健身房、理发店,商家收到消费者预付款后,提供的服务质量差、甚至关门跑路、概不退款等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张某的酒店集团诚信经营,消费者使用预付卡消费不仅和普通消费者享受一样的服务,还能更优惠便捷,也不用担心用不完的余款浪费,年底可以退,还支付一定的利息。

这是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当然不是。

首先我们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没有合法融资资质,以公开宣传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概括而言,就是主体非法性、宣传方式公开性、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和保本付息利诱性。

然后,我们再看看商家的预付款活动:

1.对于商家而言,其展开预付款的活动宣传,一般会采用网络、传单等形式宣传,属于公开方式宣传。

2.酒店的预付款活动,就是针对普通的客房消费者,也就是不特定对象。

3.对于一家酒店而言,其肯定不具有公开融资的主体资格。

4.但是,吸收预付款的行为是不是一种吸收存款的行为?笔者认为不是。

预付款可退,是否就是非法集资中的保本付息?不是

有观点认为,所谓存款,其重要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本案中,酒店收到预付款后,承诺可以退款,而且还支付利息,是一种典型的“存款”,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把错误的把正常的商家营销行为纳入了刑事犯罪的范畴。笔者认为,酒店给消费者这提供预付款服务,本质上消费者不是存款行为,而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酒店提供退款服务,正是其为了合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合法举动。

退回预付款,是工商行政法规的要求

因为根据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由以上法规可知,商家可以进行收取预付款的活动,同时,必须提供退回预付款的方法和渠道,还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如果简单的把商家收取预付款,承诺可以退款的行为视作一种非法集资行为,那就让商家陷入了遵守了工商行政法规却触犯了刑法的问题。

有无真实的商品消费交易,才是问题的核心

由以上的讨论可知,是否承诺可以退回预付款,并不是判定收取预付款是否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商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是否是真实的消费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多发易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甄别分类,根据其发生领域和行为特点具体列举了十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分别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其中,该列举的第一条和第四条,其实是对返本销售涉嫌非吸的情形进行界定,其重点列举了房地产销售行业的返本销售方式。他们都强调了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进行“销售”,就会涉嫌非法集资。

由此可知,如果商家要进行预付款营销活动,如果其具有真是的商品,而且其是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其进行的预付款活动就是合法的。假设一家公司没有经营实体,对外虚假宣传自己拥有多家酒店或健身房,要求消费者先支付预付款,然后商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则会涉嫌非法吸存问题,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是否已消费为目的。

而至于如何判定是否以真实交易为目的,则是另外一个话题,以后有机会再谈。


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曾杰

一般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非营业途中而某种原因倒闭,而使消费者卡中的钱不能在用,而商家又不退还卡中的钱,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 一般商家为了促销,提前会给部分消费者办一些购物打折卡,往卡充钱打九折或八折,就是我们说的会员卡,大多消费者考虑便宜,可能会有很多人办理,但是办卡也要考虑风险. 我就有两次吃亏受骗的例子,一次是办理洗车卡,打八折优惠,充了二百块钱,洗了不到三次,店家关门找不到人了,还有一次办理小区打水卡,交六百充九百,用了不到一半,净水器坏了也没人清理,一打电话显示无法接通. 骗子也可能利用我们善良的心理,认为几百元不值得去报警. 因此无论做什么事情,一定要考虑潜在的风险,避免上当受骗.


点滴话人生

查了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定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商家有正常的物品交易。有正常的营业额和营业流水。那么对于提前预存服务其实不算是非法集资。现在很多理发店会交易客户去预存现金办理会员,不仅会员比较优惠,也相对比较方便。当时店实在正常营业有固定的营业流水,而且多家分店都是这样的模式那么就不算是非法集资。

如果是集中集资的资金用于放贷或者非法用途从而完成了严重的金融或者社会影响。那这样的集资就会属于非法了,超过二十万以上就是非法客观一千万。总之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没有违法或者没有完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金融秩序混乱。那么就不算是非法!


TANG1259

要想解释这个问题,先要弄明白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款很专业,按照我的理解就是:个人或者机构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并且承诺给付高于银行利息数倍的回报为诱饵,或者承诺返利,返实物等变相吸收存款。

开商店,向消费者提前预收资金,肯定是以购物卡形式出售给消费者,期间并没有承诺给消费者高额利息回报,我所在的城市,各大商场和大型超市都有购物卡销售,我也曾经买过,也没听说哪家商场犯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啊!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不属于违法行为,当然自己不是学法律的,说的不一定全面,还请详询专业人士,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自己的一点浅见,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嘉宝是家宝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非法吸收公众款罪准确理解关健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行为主体的不确定性.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质的统一。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明收存款做出明确解释具体的规定。对于提问中问题,即没说是用什么样方法使这么多人甘心情愿掏钱,也没说众人得什么好处。这问题事关法律问题本人不敢妄加评论。


春天40605

这个应该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没有承诺给利息到期后还本金。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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