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認定難度大,瑞幸“借勢營銷”痕跡太重或反損品牌形象?

文/無訟法務顧問

前兩日,瑞幸咖啡發佈公開信,聲稱星巴克涉嫌壟斷。據說瑞幸咖啡的副總裁郭謹,已在朋友圈內公佈了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書,瑞幸vs星巴克的中國咖啡市場爭奪戰似乎一觸即發。

壟斷認定難度大,瑞幸“借勢營銷”痕跡太重或反損品牌形象?

挑戰“大哥”,瑞幸是為抱不平還是借勢營銷?

不怪人們覺得星巴克有壟斷的嫌疑,皆因那條綠色的美人魚實在“遊”遍了大街小巷。星巴克進入中國市場17年,從一線城市開始逐漸滲透到大部分三四線城市,截至2017年底,星巴克在中國大陸門店數量已經超過3000家。

壟斷認定難度大,瑞幸“借勢營銷”痕跡太重或反損品牌形象?

其實同行中有很多不錯的選手,如太平洋咖啡、漫咖啡、costa等,麥當勞、肯德基也陸續推出自身的咖啡品牌。肯德基甚至打出咖啡是用來提神的品牌理念對標星巴克的品牌形象——星巴克在消費者心中的品牌作用則更傾向於表達品味,粗俗一點講就是“裝x”。然而,這些咖啡品牌卻似乎沒能動搖星巴克的“大哥”地位。

瑞幸咖啡從一“出道”,就表明了對標星巴克的姿態。“超越星巴克,確實是我們這個團隊創業的目標。”瑞幸咖啡CEO錢治亞曾毫不避諱地說出團隊目標。在媒體新聞上,瑞幸咖啡也屢屢與星巴克捆綁出現。

但是撇開瑞幸的動機不談,瑞幸對星巴克的指控屬實嗎?星巴克如果確實如公開信上所說,又是否構成壟斷?

首先得搞清楚,壟斷是什麼。

反壟斷法的規定和瑞幸的指控

我國《反壟斷法》列舉了3種壟斷行為,包括: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瑞幸咖啡的公開信,瑞幸指控星巴克的壟斷行為主要是2點:

一、星巴克與很多物業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條款:

瑞幸稱很多物業向他們反饋,前期已與星巴克簽訂了排他性租賃合同,雖然還有閒置鋪位,但也無法租賃給瑞幸。

二、星巴克對瑞幸的供應商夥伴頻繁施壓要求站隊:

瑞幸咖啡所選擇的供應商全部為世界頂級品牌,其中很多與星巴克的供應商相重合,近期已有多家機器設備、包裝包材、食品原料的供應商反饋,星巴克要求他們站隊並停止向瑞幸咖啡繼續供貨。

瑞幸認為,星巴克的上述兩種行為,已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14條和第17條的規定。那麼這兩條規定說的到底是什麼?星巴克是否違反了這兩條規定?

星巴克是否違反瑞幸所指的條款,存在較大爭議

一、《反壟斷法》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14條針對的是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縱向壟斷協議。要構成這條規定所指行為,需要先滿足:(1)構成的是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協議;(2)壟斷的內容涉及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3)構成的協議應具有排他、限制競爭的效果。

但目前按瑞幸公開信的信息,即使星巴克確實與物業公司等主體簽訂了排他的租賃協議,也並未涉及對轉售價格的控制。因此,星巴克是否違反這條規定,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根據瑞幸的描述,如果情況屬實,星巴克的行為可能構成“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然而,星巴克是否因此構成壟斷,還需要判斷,在界定的相關市場內,星巴克所佔的市場份額是否足以構成支配地位,比如是否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除此之外,星巴克是否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濫用支配地位,也需要確認。

由於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認定標準非常嚴格,認定門檻和成本較高,對於“市場支配地位”“排他性交易行為”等概念的界定,在立法和執法層面也不統一。星巴克的行為是否違反第17條的規定,存在很大的商榷空間。

總的來說,理論上,認定星巴克構成壟斷的難度較大。但是今年《反壟斷法》將面臨修改,且《反壟斷法》中有不少需執法機關自行認定的兜底規定,不排除適當降低認定門檻的可能性。

如何避免公司的經營行為構成壟斷?

1、一般的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和同行經營者建立既相互競爭又相互合作的良好關係。切勿試圖通過聯合同行固定商品銷售價格等手段,來影響市場的正常競爭,這樣只會損害市場和行業的發展,久而久之還可能會削弱自身的競爭能力。

2、從經營者集中的角度來看,經營者應該依法合規地通過融資併購等手段,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3、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應避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反壟斷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限制自由競爭的因素,使市場能夠自由發展、市場主體能夠充分參與、公平競爭。而市場充分競爭的受益方,將是消費者群體。瑞幸咖啡訴星巴克的舉動,譭譽參半,有知名媒體人甚至公開表示不會再購買瑞幸的產品。但是如果星巴克確實構成壟斷,而瑞幸又能夠藉此舉打破市場格局,激勵行業湧現更多高質低價的產品和優秀的品牌,對於消費者來說,其實不失為一件好事。

附瑞幸咖啡公開信全文:

壟斷認定難度大,瑞幸“借勢營銷”痕跡太重或反損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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