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區科技創新激勵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報評審

第五條 凡符合《辦法》扶持規定的組織和個人,需在規定時間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江津區科技創新激勵扶持補助申請表》及營業執照(辦學許可證或其他註冊證件)、開戶許可證及相應項目證明材料。

第六條 研發經費投入補助和科技型企業入庫申報時間為每年7月,集中申報上一年度經費補助。創新平臺建設運行補助、企業及產品認證補助、專利保護補助、核心技術成果及轉化補助以及其它補助申報時間為每年受理2次,當年7月和次年1月集中受理。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需在申請截止日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所受理申請資料的形式審查,簽署初審意見,並彙總提請評審委員會評審核定。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按相關規定進行評審核定後,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請資料與核定

第一節 研發經費投入補助

第九條 《辦法》第五條“對設有專門技術研發機構、有專職人員、有辦公實驗場所、有固定研發投入工作經費的企業,給予研發經費投入補助。”

1.本條適用本轄區內註冊的企業、科研院所及轄區內報統高校。

2.證明材料:

(1)研發經費專項審計報告:R&D經費支出500萬(含)以上的企業,由當年具有出具重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項審計報告資格的財務中介機構出具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R&D經費支出500萬(不含)以下的企業由政府統一採購2至3家審計機構,為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費列入當期補助經費項目支付。

(2)統計制度報統企業:由區統計局出具該企業R&D經費內部支出合計證明。

(3)非統計制度報統科技型企業:重慶市科技型企業管理系統中的研發費用明細表(網上打印)。

(4)高校:由重慶市教委出具的上報國家教育部的該院(校)R&D經費支出減去項目經費中“其中財政撥款”後R&D經費支出證明。

(5)研究(院)所:由重慶市科委上報國家科技部的該院(所)R&D經費支出減去項目經費中“其中財政撥款”後R&D經費支出證明。

3.材料應用:

(1)研發費用補助基數計算:

統計制度報統企業: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小於一套表制度統計數據的,以審計報告數據為基數計算補助經費;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大於一套表制度統計數據的,以一套表制度統計數據為基數計算補助經費。

非統計制度報統企業: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小於科技型企業年報研發費用支出數據的,以審計報告數據為基數計算補助經費;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大於科技型企業年報研發費用支出數據的,以科技型企業年報研發費用支出數據為基數計算補助經費。

計算補助基數時,需要剔除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儀器設備等經費支出,若企業提供了未享《本細則》“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補助”或《江津工業品牌發展激勵扶持辦法(試行)》(江津府發〔2017〕3號)文件“設備補貼”證明,不核減儀器設備經費支出。

高校、研究(院)所以證明材料中第(4)、(5)款數據為基數計算補助。

(2)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由評審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對申報單位進行抽查評估,抽查數量不少於申報單位的5%;研發經費4000萬元(含)以上的單位必須核查評估。核查評估數據小於初審核定基數的,研發經費投入補助按核查數據計發;核查評估數據大於初審核定基數的,研發經費投入補助按初審核定基數計發。

第十條 《辦法》第六條研發準備金補助按市級補助金額計發,申報企業需提供重慶市新增研發投入補助文件及進賬單。

第二節 創新平臺建設運行補助

第十一條 《辦法》第七條所稱“鼓勵科技型企業建設研發機構”,是指已入庫科技型企業還沒有設立研發機構的,可以向區科委提出設立申請,由區科委、區經信委、區農委聯合認定後,給予一次性5萬元建設資金補助。企業申報時需要提供科技型企業入庫證明材料、研發機構場地證明、研發人員近三個月工資表、研發項目立項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辦法》第八條所稱“對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江津產業發展導向的開放性行業協同研發服務機構”,是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合作社等為主體的獨立法人企業,在本行業具有自主研發能力的技術創新載體。需要提供市級及其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依據,三證合一、設備購置發票、設備圖片等資料。

第十三條 《辦法》第九條所稱“首次獲批國家級創新中心、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工業設計中心、檢測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是指法人單位第一次獲得國家各部委認定的創新平臺;“首次獲批市級創新中心、技術中心、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研究院等創新平臺”是指法人單位第一次獲得重慶市級各部門認定的創新平臺。需要提供獲批證書及文件。

第十四條 《辦法》第十條所稱經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並正常運行的單位,需提供相應認定文件、合同、成果證明等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中對運行經費補助,是指經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評定)的有效期內的研發機構,同一法人單位同時擁有多個有效期內研發機構時,每年只能有一個研發機構享受10萬元運行補助。法人單位申報當年有首次新獲批研發機構的,當年按《辦法》第九條進行補助,不再享受研發機構運行補助。申報時須提供市級及其以上相關部門的認定文件、當年研發成果、研發人員連續三個月以上工資表、項目立項報告及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二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補助額按採購額的5%給予補助,對“雙高”企業的補助額按採購額的6%給予補助,享受了江津府發〔2017〕3號文件中“設備補貼”的,不得重複享受本補助。申報時需提供市級相關部門出具的重慶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憑證、採購設備金額票據及區經信委出具的未享受該“設備補貼”證明。

第三節 企業及產品認證補助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三條“當年經認定入庫的科技型企業”是指科技型企業報統年度截止日內入庫的企業。申報時科技型企業提供入庫(年報)證明材料;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認定文件及證書。

第十八條 《辦法》第十四條“新產品”是指市級(含)以上主管部門認定(評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及重大新產品,動(植)物新品種。需提供新產品認定文件、證書、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產品銷售發票等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長效合作機制的”是指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有一年以上合作協議。申請補助時需提供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的合作協議,新產品認定文件、證書、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產品銷售發票,稅務部門出具的該產品新增稅收區級地方留存部分金額證明。

第四節 專利保護補助

1.補助對象:

(4)經區知識產權局同意,為開展專利佈局而變更到江津區內註冊的企業名下的發明專利;

(5)江津區外遷入並在江津區註冊的組織作為專利權人,在遷入前申請,並在江津區註冊後變更到該組織名下的發明專利;

2.補助方式:

3.申領補助需提交的材料:

(4)經區知識產權局同意,為開展專利佈局而變更到江津區內註冊的組織名下的發明專利需提交:明細表、專利證書第1頁和第2頁複印件或專利登記薄副本複印件、或專利著錄項目變更手續合格通知書、區知識產權局專利佈局認定意見書。

4.補助的其他要求:

(2)申報補助評審結果公示結束前失效或變更出江津的發明專利,該次及以後的補助均終止。

(3)《辦法》第十六條所指發明專利,專利權人為組織的需與該組織經營範圍業務相關。

(4)本細則所稱專利權人,若有多個時指第一專利權人。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七條“在區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備案登記相關手續”,是指企業在辦理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過程中,須將備案資料報市知識產權局和區知識產權局,同時提供還本付息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節 核心技術成果及轉化補助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提及的各類人才需提供相應資質證明,並提供與我區相關單位簽訂的合同憑據,稅務部門出具該人員核心技術成果在區內轉化產品的年銷售收入證明。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二十一條各獎項需提供獲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有證書的還需提供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其中“省部級”科學技術獎項是指通過江津區推薦上報的各類科技獎項。

第六節 其它補助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申報時需提供區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證明材料和獲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據各自職能職責對《辦法》實施情況開展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主觀違規的單位,要追回違規所得,並計入不良信用記錄。有主觀違紀的中介機構取消區內項目審計資格,並報市財政局依據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罰。主觀違紀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江津府辦發〔2017〕52號《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津區科技創新激勵扶持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