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我國戒毒人員享有的權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不受歧視的權利

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不受歧視的權利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入學不受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就學方面歧視戒毒人員。

(2)就業不受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就業方面歧視戒毒人員。

(3)享受社會保障不受歧視: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歧視戒毒人員。


個人信息受保護的權利

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草案)在廣泛徵求社會意見時,有意見提出,建議對已經戒斷毒癮的人員,不再納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範圍,防止一次吸毒、終身被管的現象發生。《戒毒條例》採納了上述意見,同時根據《禁毒法》關於對吸毒人員檢測、登記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制度、規範公安機關的檢測、登記工作,保障吸毒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是要求公安機關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二是要求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包括以下情形:

戒毒人員的三大權益保障,你都造嗎?

①吸毒成癮人員納入動態管控後未發現有復吸行為滿3年的;

②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自執行之日起未發現有復吸行為、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協議行為滿3年的;

③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前強制戒毒、限期戒毒、勞教戒毒)人員出所後未發現有復吸行為滿3年的。

由於《禁毒法》規定吸毒人員的登記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因此,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的認定工作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據吸毒人員的登記信息情況和現實表現來判定。對符合前面所述情形的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公安機關將採取與其他吸毒人員不同的管理方式,只保留其吸毒經歷的登記記錄,不再納入信息化手段的監控範圍,即不再採用動態管控的管理方式。但是,由於吸毒一旦成癮很難徹底戒除,復吸率高是全世界戒毒領域都面臨的難題,因此,對於認定為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納入動態管控,並不意味著公安機關完全放任不管。公安機關仍可在日常基礎工作中對這類人員進行社會管理,一旦發現有復吸行為,仍將依法對其採取行政處罰和相應的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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