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的三大权益保障,你都造吗?


我国戒毒人员享有的权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受歧视的权利

戒毒人员的三大权益保障,你都造吗?

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入学不受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就学方面歧视戒毒人员。

(2)就业不受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就业方面歧视戒毒人员。

(3)享受社会保障不受歧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歧视戒毒人员。


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戒毒人员的三大权益保障,你都造吗?


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戒毒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时,有意见提出,建议对已经戒断毒瘾的人员,不再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范围,防止一次吸毒、终身被管的现象发生。《戒毒条例》采纳了上述意见,同时根据《禁毒法》关于对吸毒人员检测、登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安机关的检测、登记工作,保障吸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是要求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二是要求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戒毒人员的三大权益保障,你都造吗?

①吸毒成瘾人员纳入动态管控后未发现有复吸行为满3年的;

②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自执行之日起未发现有复吸行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协议行为满3年的;

③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限期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出所后未发现有复吸行为满3年的。

由于《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的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的认定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吸毒人员的登记信息情况和现实表现来判定。对符合前面所述情形的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公安机关将采取与其他吸毒人员不同的管理方式,只保留其吸毒经历的登记记录,不再纳入信息化手段的监控范围,即不再采用动态管控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吸毒一旦成瘾很难彻底戒除,复吸率高是全世界戒毒领域都面临的难题,因此,对于认定为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纳入动态管控,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完全放任不管。公安机关仍可在日常基础工作中对这类人员进行社会管理,一旦发现有复吸行为,仍将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和相应的戒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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