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有买断工龄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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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达成补偿协议,标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题主买断工龄是不存在的提法。

这一点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是统一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特别是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时,在人员安置方案中,往往有这么一条,职工自愿解除聘用合同,可按照工作年限获得相应补偿,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从实际情况看,自愿解除聘用合同的人极少,大多数人都是愿意留在事业或者企业体制内的,有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效益更好,收入更高,加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会和企业并轨,待遇差距慢慢缩小,选择工作是明智和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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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其实不存在买断工龄这种说法了,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时的做法,一些国企参照员工的工龄、工资等条件,与员工协商后,一次性支付给一笔钱,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如果回聘到原单位就重签新的合同,工龄清零,如果没有回聘就等于解除劳动合同。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所以,现在如果有买断工龄的事情,那就是违法的。本次事业单位改制,不同地方对于事业单位转企人员的安排政策也不同,安徽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提前退休。工龄满30年或工龄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退休后待遇由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相关政策审批决定。

第二、身份置换。这部分人员失去事业编制,改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解除合同。还有一部分人员无法安排,不能再就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六个月到一年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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