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用宅基地搞建設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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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告訴大傢什麼是農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曾建築過的房屋或已建有房屋或者將要用於建築房屋的土地。而在農村宅基地則是農村村民基於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而農村的宅基地所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歸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是集體村民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財產權利。

那麼法律對宅基地有哪些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的宅基地,其中宅基地的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要應當符合鄉鎮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要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的住宅用地,要經鄉鎮人民政府的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的批准。

如果農村村民出賣或者出租住房後,再去申請宅基地,政府不予批准。

跟據《物權法》的第154、155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可以應當的重新分配新的宅基地。

已經辦理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的登記。

跟進我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是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一律不準轉讓或買賣。宅基地不屬於村民的私有財產,因此不能繼承。但村民可以繼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變化。

那麼農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嗎?

應該很多人都想弄清楚這個問題。那麼農村的宅基地到底有沒有使用年限嗎?又能使用年限多久呢?

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的組織所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及其它附屬的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了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因為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以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的特點。其中取得方式是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那麼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承擔起義務。

我國宅基地分兩種:一種就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類型的宅基地應當有一定的年限,不能超過七十年;另外一種就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此類型的宅基地是無年限,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身體而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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