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帶來的是這些新氣象

2017年末,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修訂後的《合作社法》將於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新的《合作社法》將給廣大農民帶來這些新的變化和機會:

一、擴大了農民合作社的合作範圍。修訂後《合作社法》取消了對合作社的“同類”限制,使得不同行業的農業合作成為可能。新法同時增加了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業合作社可以開展的業務範圍,並將農村工藝品製作、農村休閒旅遊、農業生產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等納入《合作社法》規定的業務範圍,符合當前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新趨勢。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帶來的是這些新氣象

二、明確了合作社成員可以出資的形式。新增的第十三條,規定合作社成員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轉移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規定不可作為出資的除外。該規定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中出資人的出資形式保持一致,使得整體法律規定趨於一致,並使得合作社成立時,如何出資有法可依,並明確了專業合作社同其他市場主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增加了第七章,即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規定。該章主要規定,三個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基礎上,可成立聯合社,並對聯合社的成立、組織機構、盈餘分配等問題進行了規定,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大做強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外,新修訂的《合作社法》還對政策扶持、法律責任等部分具體條文進行了修改。

農業是民生基礎,修訂後的《合作社法》將為廣大農民參與市場經濟提供更為有利的法律保障,無疑將更好的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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