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对案件提出异议?

东友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以上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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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对案件提出异议?

必须说明:笔者是没有拿到《律师营业执照》的业余爱好者。

首先,你提出问题涉及法律两个名词,《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概念,和精神就有严格区别。

第二点:当事人以外,可以分为几个情况。1: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代理人。2:当事人的直属亲属。3:社会性质的合法机构,如政府的司法援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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